2018年2月12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发布修订后的《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在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市场意见的基础上,本次修订优化了国债期货持仓限额制度,并将发行期限较长的旧券从国债期货可交割国债范围中剔除。其中,关于持仓限额的修订将于2018年2月13日起在国债期货1806合约及其后续合约上实施,关于剔除旧券的修订将在新上市的国债期货1812合约及其后续合约上实施。
下一步,中金所将严格、认真履职尽责,密切关注国债期货合约及交易细则修订后的市场运行情况,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
关于国债期货相关制度的修订说明
针对现行的合约和交易细则,本次国债期货相关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优化国债期货持仓限额制度
目前,5年期和10年期国债期货限仓规定如下: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10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600手;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300手。本次修订做出如下调整:
一是减少限仓和保证金梯级:将原三级梯度限仓和保证金调整为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两级,临近交割月份持仓限额切换时点由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的第一个交易日延迟到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梯度保证金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切换时点调整为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两个交易日结算时起,5年期国债期货梯度保证金由“1.2%~1.5%~2%”调整为“1.2%~2%”,10年期国债期货梯度保证金由“2%~3%~4%”调整为“2%~3%”。
二是调整限仓额度:一般月份持仓限额提高到2000手,临近交割月份提高到600手。
三是延迟套保套利临近交割月额度申请截止时间和生效日期:申请截止日期由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前的第五个交易日延迟到交割月份前的第五个交易日,生效日期由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的第一个交易日延迟到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
二、剔除国债期货可交割券范围中部分旧券
国债期货可交割券范围中剔除旧券的具体调整如下:
一是在5年期国债期货可交割国债范围中剔除发行期限7年以上的国债。将5年期国债期货可交割国债改为“发行期限不高于7年、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5.25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
二是在10年期国债期货可交割国债范围中剔除发行期限10年以上的国债。将10年期国债期货可交割国债改为“发行期限不高于10年、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不低于6.5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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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郑商所】关于修订期权合约及有关业务规则的公告
〔2022〕88号
经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郑商所对期权合约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相关修订案予以发布。
1、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由“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第3个交易日”修订为“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之前(含该日)的倒数第3个交易日,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日期”。
2、行权价格挂牌方式统一修订为“行权价格覆盖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上下浮动1.5倍当日涨跌停板幅度对应的价格范围”。各品种期权行权价格间距相关规定不变。
3、本次修订自新挂牌期货合约SR2401、CF2401、TA2401、MA2401、RM2401、ZC2401、OI2401、PK2401对应的期权合约开始实施,其中,合约月份大于等于上述期货合约对应的期权合约适用修订后的规定,合约月份小于上述期货合约对应的期权合约适用修订前的规定。
由于目前处于郑商所业务规则体系优化的过渡期内,相应对上述合约及业务规则优化前版本进行同步更新。
特此公告。
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合约文本修订案
2.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合约文本修订净稿
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
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净稿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2年11月4日
- 华创期货 12
- 关于动力煤期货2310合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83号
根据交易所通知,现将动力煤期货2310合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交易保证金标准为55%,涨跌停板幅度为10%。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交易限额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手。单日开仓交易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期货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交易限额限制。
对于第一次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郑州商品交易所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5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累计两次超过交易限额的,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0月14日
- 华创期货 16
- 关于《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过渡期届满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于2021年9月10日发布的《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过渡期1年(2022年9月10日)即将届满,届时我司与不满足办法要求的居间人解除合作。凡符合新规要求的与我公司合作的居间人信息均在中期协信息登记公示,可通过我司官网查询。未通过中期协信息登记的人员,不得开展期货居间业务,不得向您提供任何居间相关服务。我司再次提示,居间人不得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者故意扩大期货投资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得进行欺诈活动。因轻信他人承诺收益或指导交易造成的交易结果应由您本人自行承担。
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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