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商发〔2017〕263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风险防控能力,郑州商品交易所修订完善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修订案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风控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新期货合约上市当日至成交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实际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
“新期货合约成交首日的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为期货合约实际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
二、将《风控办法》第十八条修改为:“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 、D5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D1交易日结算时和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若该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低于D1交易日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则按D1交易日该合约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
“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正常水平;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正常水平。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D2交易日结算时和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在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若该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低于D2交易日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则按D2交易日该合约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
“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正常水平;D4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正常水平。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并公告,对该合约实施下列三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交易日继续交易,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暂停开仓、暂停平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措施二: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5交易日可以采取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暂停开仓、暂停平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措施三: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强制减仓。强制减仓后,从下一交易日(含该日)开始,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D3交易日的标准执行,直至该期货合约不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三、将《风控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当D2及以后交易日出现与前一交易日反方向涨跌停板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参照第十八条执行。”
四、将《风控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强制减仓前,同一客户在该期货合约的双向持仓首先自动对冲。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五、将《风控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新期货合约成交首日以前(含该日)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第十八条限制。”
六、将《风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行实施,除交易所特别规定的时限外,会员未在10时15分之前平仓完毕的,交易所强制执行。”
上述修订自2017年11月22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7年11月10日
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的通知
郑商发〔2017〕262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功能,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满足产业客户多样化的交割需求,郑州商品交易所修订完善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以下简称《交割细则》)。修订案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交割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当日下午,不再进行交易。对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若客户未提出不自动平仓申请,则闭市后,其相对应部分买卖持仓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
二、将《交割细则》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对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若客户未提出不自动平仓申请,则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其相对应部分买卖持仓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配对日)。”
上述修订自2017年11月22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7年11月10日
相关推荐
- 转发中金所关于3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3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4-14
中金所发 〔2023〕21号
各会员单位:
中国证监会已同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30年期国债期货注册。现将3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交易时间
3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自2023年4月21日(星期五)起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合约和挂盘基准价
30年期国债期货首批上市合约为2023年6月(TL2306)、2023年9月(TL2309)和2023年12月(TL2312)。各合约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在合约上市交易前一交易日公布。
三、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
30年期国债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3.5%,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两个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5%。对2年期国债期货、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和30年期国债期货的跨品种双向持仓,按照交易保证金单边较大者收取交易保证金。上市当日各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7%。
四、相关费用
3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手续费标准暂定为每手3元,平今仓交易免收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交割手续费至2023年12月31日止减半收取。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五、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
30年期国债期货各合约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30手。
六、可交割国债、转换因子及应计利息
30年期国债期货各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和转换因子由交易所在合约上市交易前公布。其转换因子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r:3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票面利率3%;
x:交割月到下一付息月的月份数;
n:剩余付息次数;
c:可交割国债的票面利率;
f:可交割国债每年的付息次数。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4位。
其应计利息的日计数基准为“实际天数/实际天数”,即每100元可交割国债的应计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应计利息=(可交割国债票面利率×100)/每年付息次数×(第二交割日-上一付息日)/当前付息周期实际天数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7位。
七、做市商持仓限额
做市商所有月份3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6000手,某一合约在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单边持仓限额为1200手。
3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其他事项另行公布。
各会员单位要认真做好3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控制市场风险,确保30年期国债期货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23年4月14日
- 国都期货 3
- 关于动力煤期货2306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动力煤期货2306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通知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动力煤期货2306合约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司自动力煤期货2306合约上市之日起交易保证金标准为55%。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都期货有限公司
2022年6月8日
- 国都期货 14
- 转发郑商所关于对菜粕期货部分合约实施交易限额的公告
关于对菜粕期货部分合约实施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2〕26号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4月20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菜粕期货2205、2207、2208、2209及2211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500手。单日开仓交易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期货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交易限额限制。
对于第一次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并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5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累计两次超过交易限额的,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郑商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2年4月19日
- 国都期货 14
- 转发郑商所关于调整纯碱期货2209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纯碱期货2209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郑商函〔2022〕155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3月31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纯碱期货2209合约的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调整为10元/手。
特此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2年3月30日
- 国都期货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