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单边持仓规模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
焦炭 | 单边持仓≤50,000 | 5,000 | 5,000 |
单边持仓>50,000 | 单边持仓×10% | 单边持仓×10% | |
焦煤 | 单边持仓≤80,000 | 8,000 | 8,000 |
单边持仓>80,000 | 单边持仓×10% | 单边持仓×10% |
二、自2017年7月25日交易时(即24日晚夜盘交易小节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焦炭、焦煤交易限额调整如下:
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
《关于焦炭、焦煤品种实施交易限额制度的通知》(大商所发〔2016〕288号)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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