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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企业新三板挂牌操作实务

笔者注意到五家已挂牌期货公司的反馈意见中均要求中介机构核查“报告期公司是否存在与股东交叉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为增资的股东提供财务支持情形”。

金投期货网3月18日讯,目前金融类企业挂牌新三板已成为常态,除信托机构、P2P小贷金融等金融类机构目前暂无挂牌案例外,城商行、私募、证券公司、农信社、小贷公司、咨询公司、期货、担保、资产管理甚至金控集团鑫融基都已顺利挂牌,私募投资挂牌公司有代表性企业九鼎投资证券公司已有湘财证券、联讯证券,农信社有琼中农信社,小贷公司有恒晟农贷、天元小贷、通利农贷等,咨询公司有天信投资等。正在申请筹备中的还有信托机构等金融挂牌企业。相信未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类企业挂牌新三板,因此如何准确把握金融类挂牌企业的挂牌审核要点对于相关中介从业人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期将专题总结所有已挂牌期货公司的相关案例,探求其中共性之处,以供各位参考!若有不妥之处,还望不吝指正!

期货公司规范要点

总结上述案例:

目前期货公司的监管方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和新三板挂牌有关的监管规则如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2)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3)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对外担保;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挪用客户保证金;

(5)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1)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 人;

(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 人。

(2)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近3 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七)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3)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1)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3)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4)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一、股转系统常见的审核反馈问题

1.股东适格性

审核要点:公司持股5%以上股权的法人股东是否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条件要求。

2.业务资质及经营合规性

审核要点:(1)经营活动是否存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禁止情形;(2)是否持续符合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是否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是否被期货业协会或期货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高管是否持续符合证监会的任职要求;(3)创新业务是否超过经营范围,是否合法合规。

3.董监高适格性

审核要点:申请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营业部负责人)是否均取得了相应的资质,是否符合《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

4.国有股权

审核要点:核查公司历次国有股权变更、公司改制履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审批程序。

5.股权变更

审核要点:是否存在与股东交叉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为增资的股东提供财务支持情形。

6.分支机构

审核要点:是否存在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情形;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是否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7.关联交易

审核要点:披露关联方认定的标准;核查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核查关联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履行情况,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公司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及相关措施;关联方在申请挂牌公司开立期货账户进行交易的活动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8.同业竞争

审核要点: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二、常见的说明书风险提示点

1.期货市场周期性变化导致的盈利风险

风险要点:期货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存在不确定性和较强的周期性;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受到宏观经济和社会政治环境的影响。

2.经纪业务风险

风险要点:经纪业务是公司主要业务;交易量受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走势影响较大;期货公司竞争加剧给业务的开展及盈利情况带来不利影响。

3.资管业务风险

风险要点:资产管理业务为近年来期货行业市场创新后的增量业务之一,资产管理业务拓展过程中,可能存在投资团队建设和投资管理能力不足的风险。

4.客户流失的风险

风险要点:期货公司提供的经纪业务服务同质化较高,客户的粘度普遍不高;经纪人员跳槽可能带走客户。

5.交易所手续费返还或减免取消的风险

风险要点:各大期货交易所出具的相关手续费返还或减免的优惠政策具有不确定性,若未来交易所降低手续费返还(减收)的金额或取消手续费返还(减收)将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一定的影响。

6.税收优惠政策取消的风险

风险要点:若国家税务总局不再执行税收优惠规定,将不能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7.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的风险

风险要点:用以识别、监控风险的模型、数据、信息难以确保准确和完整,管理风险的政策和程序也存在失效和无法预见所有风险的可能;员工行为不当、现有制度执行不严格等风险难以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风险要点:客户穿仓而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导致的司法诉讼风险;公司通知义务有瑕疵导致的违约或侵权责任风险。

9.盈利模式风险

风险要点:期货公司的盈利呈现多元化趋势;监管部门扩大了期货公司可参与的交易场所范围,完善了期货公司业务范围。

10.信息技术系统风险

风险要点:随着业务量的不断扩大、创新业务的不断推出,信息技术系统的处理能力和功能模块需要不断升级和扩展,以适应业务发展需要。若信息技术系统不能得到相应提升,公司的内部管理能力、客户服务水平、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能力将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11.人才流失风险

风险要点:期货行业是知识密集型行业,需要大批高素质专业人才。近几年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以及期货分支机构的大规模扩张,期货人才竞争日趋激烈。

12.监管政策及合规风险

风险要点:期货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调整、完善,可能会影响期货业的经营模式和竞争方式,使得公司各项业务发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13.股东资格不能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风险

风险要点:单个股东或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5%以上需要证监会批准。

综上所述,金融类企业中期货公司挂牌新三板相关从业人员有其特别需要关注的点:

1、重点核查股东的适格性,是否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重点核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是否符合《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3、重点核查公司股权结构,是否存在国有股权或者股东交叉持股的情况。

2014年《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公布并实施,取消了《期货公司管理办法》[1] 中关于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持续经营时间和盈利要求,进一步放宽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的资格要求,也间接清理了期货公司通往新三板的法律障碍,让那些自带“高大上”光环的期货公司走下神坛,加入进军新三板的浪潮中。

注1:《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被2014年10月29日出台的《管理办法》废止。

自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创元期货”)成功挂牌新三板以来,截至此文截稿之日共有五家已经成功挂牌的期货公司,分别为创元期货、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安期货”)、海航东银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航期货”)、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龙期货”)和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风期货”)。本文拟在梳理和分析前述已挂牌期货公司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股转公司”)的反馈意见,为读者浅析新三板挂牌的行业监管问题。

三、行业许可、资质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根据前述规定,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包括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期货结算和风险管理业务等几种模式,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在开展有关业务时分别取得相关资质或办理有关备案登记。其中需要重点关注资产管理业务和风险管理业务。根据《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之规定,为了防范利益冲突风险,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依法应由期货公司经营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期货监督机构对于期货公司及其人员开展资管业务也有严格的要求,根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除此之外,监管部门对于期货公司保证金安全存管也有详细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期货公司存管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属于客户所有,严禁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挪作他用。

股转公司对拟挂牌的期货公司是否遵守行业的规定相当重视,已经挂牌的五家期货公司的反馈意见中均要求中介机构核查“经营活动是否存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条[2]之禁止情形”、“依据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补充核查报告期公司是否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并要求“主板券商和律师就申请挂牌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判断依据”,另外除创元期货外[3],剩余四家期货公司均要求中介机构核查“核查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中,是否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情形,是否存在《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之禁止情形”。

注2: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三)接受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四)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

(六)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七)利用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九条,客户的保证金和委托资产属于客户资产,归客户所有。客户资产应当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资产。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注3:

根据创业期货的法律意见书披露,创元期货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一般经营项目:无。”,创业期货经营范围不含资产管理类业务,未被要求核查有关问题。

由此可见,股转公司对于期货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十分严格,也是符合新三板挂牌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的规定。我们建议拟挂牌的期货公司应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期货行业的法律法规,避免触犯股转公司审核的“红线”。

四、董监高的适格性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下称“《高管办法》”)明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前述高级管理人员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2015年4月28日证监会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公告[2015]11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予以取消,改为事后报告管理。

《高管办法》还对董监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例如期货公司董监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前述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

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除了前述的任职核准和禁止事项外,《高管办法》还对期货公司的董监高作出了其他具体任职要求,包括相关的工作经验、教育背景等,另外申请独立董事、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需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申请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则必须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申请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

股转公司对华龙期货的反馈意见中要求核查高级管理人员的适格性,而对于剩余四家期货公司则要求根据《高管办法》核查公司营业部负责人是否均取得了相应的任职资格。虽然目前的法规将期货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由核准制度改为事后报告制度,更多是基于简政放权,笔者认为股转公司对期货公司董监高的核查重点性不会降低,而可能会更多要求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五、分支机构

一般来说,期货公司有较多的营业部和分支机构,营业部和分支机构作为挂牌主体的分支机构也需视为挂牌主体进行核查,若对于申报企业分支机构有特殊的监管要求,股转公司一般也不会放过此类“重点问题”。《管理办法》中明文强调期货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应当符合证监会对相关业务的规定。

股转公司的反馈也论证了笔者的“猜想”。创元期货、永安期货、海航期货和天风期货的反馈意见中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分支机构的合规性以及“公司是否存在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情形”。建议拟挂牌的期货公司关注分支机构是否均合法取得了《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是否有触犯《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

六、交叉持股

笔者注意到五家已挂牌期货公司的反馈意见中均要求中介机构核查“报告期公司是否存在与股东交叉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为增资的股东提供财务支持情形”。

根据《监管办法》第十八条,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七条[4] 所列情形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变更的股权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情形;

(二)期货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形;

(三)涉及的股东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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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期货 平仓 编辑:ye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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