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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贵交所被判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怎样判断非法期货交易?

2017-11-2 17:07:09

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津贵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从最新媒体报道来看,天津贵交所不服裁决,将提起上诉。本篇文章小编将带大家走进该案件,一起来说说“非法期货交易的那些事”!

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津贵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从最新媒体报道来看,天津贵交所不服裁决,将提起上诉。本篇文章小编将带大家走进该案件,一起来说说“非法期货交易的那些事”!

话题概览| 2017-11-2

1、【回顾】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被判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2、【梳理】陷入交易纠纷的大型贵金属交易平台还有哪些?

3、【判断】什么是非法期货交易?具体形式有哪些?

4、【选择】投资期货认准交易所 选择正规期货公司

5、【最新】天津贵交所回应:判决尚未生效 将提起上诉

6、【权威】专家称此案一审判决生效结果难定

01【回顾】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被判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根据案情材料,原告李某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在津贵所交易白银现货,先后总投入约130万元,成交192笔,共亏损约91万元。

济南市历城区法院认为,涉案的所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实质上是非法期货交易,涉案的192笔交易无任何白银实物交收或延期实物交收,均直接平仓对冲了结,实际交易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且涉案交易一笔多达15手(15千克/手),普通自然人投资者不具备交割能力。

2015年9月,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向深圳经侦局提供复函认定,津贵所139号会员天津国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擅自从事期货交易”。

历城法院判决,原告李某在被告津贵所交易系统中的开户和全部交易无效,津贵所应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补充赔偿约9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72元由津贵所承担。

有接近津贵所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该裁决尚未生效,被告津贵所不服裁决,准备上诉至济南中级人民法院。

02【梳理】陷入交易纠纷的大型贵金属交易平台还有哪些?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被判组织非法期货交易”事件目前是我国首例贵金属交易平台被裁定为交易无效的案例,但在此之前,已经有多数交易平台被媒体报道陷入交易纠纷。因而,此次判决将严重影响一些大型交易平台的产品交易及产品运营。

而这些大型交易平台的类期货交易有是否合法,其中涉及投资者众多,交易量巨大,亏损的投资者是否也会对相应地平台采取维权措施,而这些平台又会被如何判决?这些都讲成为行业关注的方向!

以下是小编树立的部分有争议的大型贵金属交易平台名单列表。其中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已经停止与网易贵金属的合作,黑龙江华泰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南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还在与网易贵金属合作,民泰(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与大智慧公司合作。

天津贵交所被判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怎样判断非法期货交易?

03【判断】什么是非法期货交易?具体形式有哪些?

那么,什么是“非法期货交易”呢?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合法的期货交易应当是在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以及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中,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所以,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以及非法设立期货公司或者以其他形式擅自从事期货业务,均为非法期货。

非法期货交易具体表现为:

1、非法期货交易的本质是“假”与“骗”

为了骗取不当收益,不法分子往往会编造虚假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布不实信息吸引投资者,一般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二是不当面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三是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四是不具有证券期货经营资质,五是通常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六是使用个人账户收款。

2、非法期货交易形式:

一是“变相期货交易”,部分机构以黄金、白银等投资为名,利用交易软件,自设交易平台,采取放大倍数的杠杆交易,强行平仓等机制,吸引投资者从事变相期货交易;此次涉案的津贵所采用的交易模式名义上是“现货延期交收”,但在实际交易中却是直接平仓对冲了结,不进行实物交割,而这种交易模式实质上就是非法期货交易。

二是部分机构以“境外期货代理”的名义,用低手续费、低保证金等手段招揽客户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活动;

三是期货居间人违反规定擅自设立非法经营网点;

四是假冒期货公司名称,设置“网上期货公司”,非法开展期货业务;

五是非法代客理财,期货从业人员帮助投资者操作期货账户买卖并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承诺赔偿亏损的行为属于非法代客理财行为,非法代客理财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六是非法投资咨询活动,表现形式:虚假承诺高收益;分析师无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对外声称私募基金;假冒证监会或交易所工作人员名义。

04【选择】投资期货认准交易所 选择正规期货公司

鉴于此,小编提醒各位:投资期货要选择正规的期货交易所,切勿盲目投资,以防被“期”骗!!!

目前,国内只有四家正规的期货交易所,分别是郑州商品交易所(http://www.czce.com.cn/)、大连商品交易所(http://www.dce.com.cn/)、上海期货交易所(http://www.shfe.com.cn/)、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http://www.cffex.com.cn/)。

其中郑商所上市交易品种:强麦普麦棉花白糖PTA菜籽油早籼稻甲醇玻璃、油菜籽、菜籽粕、动力煤粳稻、晚籼稻、铁合金、棉纱这16个品种。

大商所上市交易品种:玉米、玉米淀粉、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纤维板、胶合板、鸡蛋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焦煤、焦炭铁矿石这16个品种。

上期所上市交易品种:、镍、锡、黄金、白银、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燃料油、石油沥青天然橡胶这14个品种。

中金所上市交易品种:沪深300指数期货、上证50指数期货、中证500指数期货、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这5个品种。

05【最新】天津贵交所回应:判决尚未生效 将提起上诉

正对此次事件,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也在第一时间就此事发表声明,表示该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将提起上诉。一下是津贵所声明原文:

2017年11月1日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发布关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院(2016)鲁0112民初6730号民事判决相关事宜的声明,交易所郑重声明该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自成立以来一贯合法合规经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所将提起上诉,并正在积极准备上诉事宜。

近日我所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0112民初6730号民事判决。现我所郑重声明该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自成立以来一贯合法合规经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所将提起上诉,并正在积极准备上诉事宜。

特此声明!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日

06【权威】专家称此案一审判决生效结果难定

针对此事件,新浪财经独家采访了北京众天律师事务所于学会律师,对方就本次事件表示:

第一,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属于现货交易,虽然法院认定其为组织非法期货交易,但是津贵所并不是期货交易所,不归期货业相关监管机构监管。

第二,目前只看到媒体报道,没有看到具体的法律判决文书,有些问题不清楚。比如,我国民事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来说,此类案件应该归天津市法院管辖,而本案判决机关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不知什么原因。还有,本次宣判只是一审判决,并不是最终结果。现在不好谈具体意见。

此外,另有资深黄金分析师表示,这个判例本身来说,是一个比较孤立的案件,但由于牵扯到对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定性的问题,确实比较麻烦,天贵所的业务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有实物交割的,只是投资者不愿意去交割。

此外天贵所采取的是OTC模式,这个争议就非常大,因为客户跟会员之间是对立关系。目前看,如果将天贵所所有业务判定为非法期货,不太现实,因为其交易量超过百万亿,影响可能波及到全国上百万的各类现货投资者,由此可能会引发巨大的社会影响,目前要看天贵所的上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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