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油期货合约及主要规则
根据已公布的《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标准合约》,原油期货标准合约交易品种为中质含硫原油,交易代码为SC,涨跌停板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交易单位为1000桶/手,合约采取人民币报价。
交易品种
中质含硫原油
交易单位
1000桶/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桶
(交易报价为不含税价格)
最小变动价位
0.1元(人民币)/桶
涨跌停板幅度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
合约交割月份
最近1-12个月为连续月份以及随后八个季月
交易时间
上午9:00 - 11:30,下午1:30 - 3:00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
交割月份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最后交易日
交割日期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交易日
交割品质
中质含硫原油,基准品质为API度32.0,硫含量1.5%,具体可交割油种及升贴水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交割地点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5%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SC
上市机构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二、原油期货开户条件(个人):
开户机构为个人客户申请开立能源中心交易编码时,个人客户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能源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10笔以上的境内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已在境内期货交易场所、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开户的,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境内或者境外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申请交易编码前5个工作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能源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原油期货开户条件(机构):
开户机构为单位客户申请开立能源中心交易编码时,单位客户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能源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通过相关测试;
(二)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10笔以上的境内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境内期货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期货交易场所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三)申请交易编码前5个工作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四)具有健全的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包括期货交易决策制度,期货交易下单、资金划拨、实物交割等业务管理制度,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健全的信息通报制度,包括向开户机构提供和及时更新负责期货交易的部门主管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信息的机制;
(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七)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能源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除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开户机构为特殊单位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可以不适用本条前三项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等机构参与能源中心期货交易的,应当根据原油期货开户细则要求,评估客户对期货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客户审慎参与期货交易。
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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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郑商所】关于修订期权合约及有关业务规则的公告
〔2022〕88号
经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郑商所对期权合约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相关修订案予以发布。
1、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由“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第3个交易日”修订为“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之前(含该日)的倒数第3个交易日,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日期”。
2、行权价格挂牌方式统一修订为“行权价格覆盖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上下浮动1.5倍当日涨跌停板幅度对应的价格范围”。各品种期权行权价格间距相关规定不变。
3、本次修订自新挂牌期货合约SR2401、CF2401、TA2401、MA2401、RM2401、ZC2401、OI2401、PK2401对应的期权合约开始实施,其中,合约月份大于等于上述期货合约对应的期权合约适用修订后的规定,合约月份小于上述期货合约对应的期权合约适用修订前的规定。
由于目前处于郑商所业务规则体系优化的过渡期内,相应对上述合约及业务规则优化前版本进行同步更新。
特此公告。
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合约文本修订案
2.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合约文本修订净稿
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
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净稿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2年11月4日
- 华创期货 12
- 关于动力煤期货2310合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83号
根据交易所通知,现将动力煤期货2310合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交易保证金标准为55%,涨跌停板幅度为10%。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交易限额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手。单日开仓交易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期货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交易限额限制。
对于第一次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郑州商品交易所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5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累计两次超过交易限额的,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0月14日
- 华创期货 16
- 关于《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过渡期届满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于2021年9月10日发布的《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过渡期1年(2022年9月10日)即将届满,届时我司与不满足办法要求的居间人解除合作。凡符合新规要求的与我公司合作的居间人信息均在中期协信息登记公示,可通过我司官网查询。未通过中期协信息登记的人员,不得开展期货居间业务,不得向您提供任何居间相关服务。我司再次提示,居间人不得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者故意扩大期货投资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得进行欺诈活动。因轻信他人承诺收益或指导交易造成的交易结果应由您本人自行承担。
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 华创期货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