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风险防控能力,郑州商品交易所修订完善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修订案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风控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新期货合约上市当日至成交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实际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
“新期货合约成交首日的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为期货合约实际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
二、将《风控办法》第十八条修改为:“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 、D5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D1交易日结算时和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若该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低于D1交易日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则按D1交易日该合约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
“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正常水平;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正常水平。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D2交易日结算时和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在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若该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低于D2交易日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则按D2交易日该合约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
“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正常水平;D4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正常水平。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并公告,对该合约实施下列三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交易日继续交易,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暂停开仓、暂停平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措施二: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5交易日可以采取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暂停开仓、暂停平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措施三: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强制减仓。强制减仓后,从下一交易日(含该日)开始,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D3交易日的标准执行,直至该期货合约不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三、将《风控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当D2及以后交易日出现与前一交易日反方向涨跌停板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参照第十八条执行。”
四、将《风控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强制减仓前,同一客户在该期货合约的双向持仓首先自动对冲。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五、将《风控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新期货合约成交首日以前(含该日)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第十八条限制。”
六、将《风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行实施,除交易所特别规定的时限外,会员未在10时15分之前平仓完毕的,交易所强制执行。”
上述修订自2017年11月22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修订条款对照表
2.《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附件详见郑商所网站。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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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8年元旦期间休市的通知
尊敬的投资者:
2018年元旦临近,根据各交易所公告,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月1日为节假日休市。
元旦前,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幅度仍按现行规则执行。
2018年1月2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停板幅度如下:
铜、铝、锡期货合约的交易所保证金比例由8%调整为7%,涨跌停板幅度由6%调整为5%;
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所保证金比例由6%调整为5%,涨跌停板幅度由5%调整为4%。
白银期货合约的交易所保证金比例由7%调整为6%,涨跌停板幅度仍为5%。
由于近阶段全球经济和金融形势仍然复杂多变,影响市场运行的不确定性因素仍然较多,请各投资者做好风险防范工作,谨慎运作,理性投资。同信久恒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2017-12-26- 同信久恒 98
- 转发大商所“关于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认可上证50ETF期权真实交易经历等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方便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交易所认可的期权真实交易经历,除境内交易所的商品期权真实交易经历外,还包括同时具有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不包括备兑)的上证50ETF期权真实交易经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最近三年内具有上述真实交易记录的客户开通本所期权交易权限,可不适用该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有关可用资金、知识测试、期权仿真交易成交和行权记录的规定。
为配合上述期权真实交易经历的认可工作,同时,结合知识测试影像采集的操作需求,本所对《期货公司豆粕期权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修订后的指南自2017年12月8日起实施。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和投资者的培训。
特此通知。
附件:期货公司豆粕期权业务指南(2017年12月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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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上期所“关于同意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大江”牌A级铜注册信息变更的批复”
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铜品牌《注册公司名称变更申请》及相关文件已收悉。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我所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黄石本部生产的“大江”牌A级铜三个产品规格进行外形尺寸和块重进行调整。其中:
(1)小板(黄石/传统电解):外形尺寸由约810×780×8mm变更为约810×780×13mm。
(2)大板(黄石/传统电解):外形尺寸由约1030×1000×16mm变更为约1030×1000×18mm,块重由约115KG变更为约170KG。
(3)永久阴极-K(黄石/永久阴极-K):外形尺寸由约1025×1025×16mm变更为约1025×1025×18mm,块重由约160KG变更为约165KG。
二、同意你公司黄石本部生产的“大江”牌A级铜三个产品规格变更产品标签。
三、同意你公司佛山产区生产的“大江”牌A级铜产品规格(佛山/传统电解)暂停交割资格。
四、“大江”牌A级铜其他注册信息不变。
五、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上述“大江”牌A级铜可用于我所阴极铜期货合约的履约交割。原外形尺寸、块重和标签的“大江”牌A级铜不允许入库制作新的标准仓单;已制成的标准仓单可以继续用于实物交割。变更后的“大江”牌A级铜产品信息如下:
注册企业: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精炼厂地址:湖北黄石
产品名称:A级铜
注册商标:大江
(1)小板(黄石/传统电解):
外形尺寸: 约810*780*13 毫米
块 重: 约80公斤
捆 重: 约2100 公斤
每交割单位(25吨):约12捆组成
包装材料:0.9-1×30-32mm钢带,表面做防锈处理,
“#”型打捆,捆扎坚固。
执行标准:GB/T467-2010
(2)大板(黄石/传统电解):
外形尺寸: 约1030*1000*18 毫米
块 重: 约170公斤
捆 重: 约2500 公斤
每交割单位(25吨):约10捆组成
包装材料:0.9-1×30-32mm钢带,表面做防锈处理,
“#”型打捆,捆扎坚固。
执行标准:GB/T467-2010
(3)永久阴极-K(黄石/永久阴极-K):
外形尺寸: 约1025*1025*18 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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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 重: 约2500 公斤
每交割单位(25吨):约10捆组成
包装材料:0.9-1×30-32mm钢带,表面做防锈处理,
“#”型打捆,捆扎坚固。
执行标准:GB/T467-2010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7年12月7日- 同信久恒 147
- 转发郑商所“关于征求苹果期货合约和规则制度意见的公告”
为保证苹果期货合约和规则制度设计合理,满足市场各参与主体需求,郑州商品交易所现就苹果期货合约和规则制度(征求意见稿)征求市场意见。其中,规则条文中带删除线部分为本次删除内容,带阴影部分为本次新增内容。
请于2017年12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反馈至郑州商品交易所。
联系人:崔小年 王延
电话: 0371-65611878 0371-65612883
电子邮箱:xncui@czce.com.cnwangyan@czce.com.cn
特此公告。
附件:1.苹果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
2.《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征求意见稿)》
3.《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及中转仓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请详见郑商所网站。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7年12月1日
- 同信久恒 125
- 转发上期所“关于暂停中远海运物流仓储配送有限公司青岛物流中心南泉库存放点天然橡胶期货交割业务的通知”
中远海运物流仓储配送有限公司:
鉴于你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暂停你公司青岛物流中心南泉库存放点(青岛市即墨南泉镇三城路88号)天然橡胶期货交割业务。同时你公司暂停该存放点天然橡胶期货交割商品入库出库,暂停签发天然橡胶期货标准仓单。
二、你公司青岛物流中心高新区库存放点(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源路789号)、黄岛物流仓库存放点(青岛市黄岛区同江路556号)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确保指定交割仓库业务的正常有序开展。
特此通知。上海期货交易所办公室
2017年12月3日- 同信久恒 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