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上海地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活动,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我会诚信自律专业委员会起草了《上海地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明示自律管理规则》。经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上海地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明示自律管理规则》
上海地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明示自律管理规则
(发布稿)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地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活动,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地区期货经营机构委托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期货经营机构是指注册地在上海的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异地期货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规则所称居间人指受期货经营机构或者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居间明示”制度,向公会秘书处报备。
第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明确向新开立期货账户的客户告知居间人非本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的事实,并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本期货经营机构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
居间人不得擅自向所服务的客户发出容易使其对上述关系产生误解的信息。
第五条 对于委托居间人开发的已开立期货账户的存量客户,期货经营机构应在本规则实施起三个月内,以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明确告知客户期货经营机构与其居间人的身份关系。
第六条 期货经营机构在向客户明示居间人身份时应注意影像、音频或书面留痕资料备查,并应由专人负责收集管理。
第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和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以下居间行为准则:
(一)诚实守信
1、应如实向客户告知自己的身份;
2、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经营机构的情况;
3、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
4、应如实向期货经营机构介绍客户的情况。
(二)保守秘密
居间人应保守期货经营机构的商业机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合规服务
居间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严格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义务,严禁从事以下行为:
1、欺诈客户;
2、越权代理;
3、在期货经营机构经营场所外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
4、以期货经营机构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
5、贬低或者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居间人。
第八条 本规则由公会诚信自律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条 本规则经公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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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2018年元旦临近,根据各交易所公告,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月1日为节假日休市。
元旦前,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幅度仍按现行规则执行。
2018年1月2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停板幅度如下:
铜、铝、锡期货合约的交易所保证金比例由8%调整为7%,涨跌停板幅度由6%调整为5%;
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所保证金比例由6%调整为5%,涨跌停板幅度由5%调整为4%。
白银期货合约的交易所保证金比例由7%调整为6%,涨跌停板幅度仍为5%。
由于近阶段全球经济和金融形势仍然复杂多变,影响市场运行的不确定性因素仍然较多,请各投资者做好风险防范工作,谨慎运作,理性投资。同信久恒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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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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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你公司黄石本部生产的“大江”牌A级铜三个产品规格进行外形尺寸和块重进行调整。其中:
(1)小板(黄石/传统电解):外形尺寸由约810×780×8mm变更为约810×780×13mm。
(2)大板(黄石/传统电解):外形尺寸由约1030×1000×16mm变更为约1030×1000×18mm,块重由约115KG变更为约17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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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意你公司黄石本部生产的“大江”牌A级铜三个产品规格变更产品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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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上述“大江”牌A级铜可用于我所阴极铜期货合约的履约交割。原外形尺寸、块重和标签的“大江”牌A级铜不允许入库制作新的标准仓单;已制成的标准仓单可以继续用于实物交割。变更后的“大江”牌A级铜产品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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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板(黄石/传统电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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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 重: 约80公斤
捆 重: 约2100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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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7年12月7日- 同信久恒 147
- 转发郑商所“关于征求苹果期货合约和规则制度意见的公告”
为保证苹果期货合约和规则制度设计合理,满足市场各参与主体需求,郑州商品交易所现就苹果期货合约和规则制度(征求意见稿)征求市场意见。其中,规则条文中带删除线部分为本次删除内容,带阴影部分为本次新增内容。
请于2017年12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反馈至郑州商品交易所。
联系人:崔小年 王延
电话: 0371-65611878 0371-65612883
电子邮箱:xncui@czce.com.cnwangyan@czce.com.cn
特此公告。
附件:1.苹果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
2.《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征求意见稿)》
3.《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及中转仓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请详见郑商所网站。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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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你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暂停你公司青岛物流中心南泉库存放点(青岛市即墨南泉镇三城路88号)天然橡胶期货交割业务。同时你公司暂停该存放点天然橡胶期货交割商品入库出库,暂停签发天然橡胶期货标准仓单。
二、你公司青岛物流中心高新区库存放点(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源路789号)、黄岛物流仓库存放点(青岛市黄岛区同江路556号)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确保指定交割仓库业务的正常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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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日- 同信久恒 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