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期货居间人合规执业事项告知
一、法律关系申明
《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本公司居间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合法自然人(中国国籍)或机构(中国境内注册);
(二)具备开展期货居间业务的能力并至少为公司成功介绍了一名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自然人居间人或机构居间委托代理人,均需年满18周岁并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居间人应符合各辖区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对居间人管理的特殊要求,包括居间人是否应通过国家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或通过辖区期货同业协会从业资格培训考试。
(六)公司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居间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居间合作:
(一)利用期货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二)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
(三)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四)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
(五)违反公司交易手续费管理规定,未经公司审批私自降低手续费标准或向客户返佣的;
(六)贬低或者诋毁本公司、其他居间人和所介绍客户的名誉的;
(七)开发本公司已有客户的;
(八)窃取客户交易密码、恶意炒单、侵害客户利益的;
(九)越权代理,为其介绍客户下达交易指令、调拨资金或确认交易结算报告
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有损于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行为。
四、特别提示:
居间人非我公司员工,活动仅限于客户介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不得以期货公司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不得代表以期货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包括《期货经纪合同》在内的任何协议。
投资者应妥善管理自己的期货账户。如果委托授权居间人操作其期货账户,居间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投资者名义进行的所有行为,均视为投资者自己的行为,投资者对其代理行为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不能相信居间人或其他人承担全部或部分亏损的承诺。我公司本着诚信、合规的原则,提示投资者能够自行判断、自我保护、自担风险。
中投天琪期货有限公司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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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天琪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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