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包括十二章,全文详情如下:
第六十五条交易所应当制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的取得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对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六十六条交易所在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会员应在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只能用于会员与其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会员与交易所之间期货业务的资金往来结算。
第六十七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其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交纳的保证金存放于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以备随时交付保证金及有关费用。期货公司会员不得挪用客户、境外经纪机构资金。
第六十八条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六十九条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保证金、税金、交易手续费等款项进行结算。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取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七十条当日盈亏为平仓盈亏与持仓盈亏之和。
第七十一条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应当追加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会员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对该会员强行平仓。
第七十三条会员无法履约时,交易所有权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暂停开仓业务;
(二)按规定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
偿;
(三)将交存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处置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四)用该会员的会员资格转让所得款项和其他资金履约赔偿;
(五)交易所代其履约后,依法追偿。
第七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应详细记载交易业务,按日序时登记其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买卖合约的开仓、平仓、持仓、交割情况,及时准确地反映其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盈亏、费用以及资金、收付等财务状况,控制其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的交易风险。
境外经纪机构应当详细记载交易业务,按日序时登记其客户买卖合约的开仓、平仓、持仓、交割情况,及时准确地反映其客户盈亏、费用以及资金、收付等财务状况,控制其客户的交易风险。
第七十五条交易所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
第七章 交割业务
第七十六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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