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包括十二章,全文详情如下:
第九十一条会员在实物交割中发生违约行为,交易所可采用违约金、赔偿金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理违约事宜,具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因其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违约而不履行合约交割责任,境外经纪机构不得因其客户违约而不履行合约交割责任,对不履行交割责任的,交易所有权强制执行。
第九十三条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补充赔偿,补充赔偿后交易所有权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追偿。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九十四条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当出现本规则第五十九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第三、第四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九十五条交易所宣布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九十六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九章 信息披露与管理
第九十七条交易所对在其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基础信息和加工产生的信息产品享有权益。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业目的传播、经营和使用。
第九十八条交易所对当日交易的价格行情以及必要的统计资料等其他有关信息予以发布。
第九十九条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月份、开盘价、最新价、涨跌、收盘价、结算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持仓量及其持仓变化、会员成交量和持仓量排名、各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准的协议库容量、标准仓单数量及其增减量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发布。
第一百条交易所可以基于期货、期权等交易行情或者现货数据编制相关指数,向市场发布,也可以开发或者授权外部机构开发指数产品。
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本所信息编制指数或者上市与本所发布指数相关的产品。
温馨提示:请远离场外配资,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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