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包括十二章,全文详情如下:
第四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在受理其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委托指令后,应及时将其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的指令下达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竞价交易。
境外经纪机构受理其客户委托指令后,应当及时将客户的指令通过期货公司会员下达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竞价交易。
第四十三条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外,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
第四十四条当结算准备金低于开仓最低额度时,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不接受开仓申报。
第四十五条买卖申报经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即生效,其信息通过交易成交回报系统发送至会员。会员在收到成交回报信息时应及时通知其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境外经纪机构收到成交回报信息时应当及时通知其客户。
第四十六条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其余量仍存于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交易,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每日交易结束,会员可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获得成交记录。会员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应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
第四十八条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的开户资料、指令记录、其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的交易结算记录以及其他业务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会员应当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检查。有关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管理制度。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者的经营范围和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资料、现货购销合同等能够表明其现货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
第五十条交易所实行套利交易管理制度。交易所对套利额度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套利额度。
第五十一条套期保值额度、套利额度按交易所有关规定使用。
第五十二条交易所实行异常交易管理制度,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十三条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进行监管,进行程序化交易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报备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交易所实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制度,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和做市商制度。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六条交易所实行持仓管理,制定套期保值和套利持仓管理制度,对一般持仓进行限额管理。
温馨提示:请远离场外配资,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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