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办法》,希望对大家的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有所帮助。
(四)有必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自律规则修改草案起草、审议和核准备案等程序适用自律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自律规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自律规则失去制定依据的;
(二)所规范事项已由新的自律规则予以规范的;
(三)所规范事项已经不存在或者已经执行完毕,无继续存在必要的;
(四)有必要废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自律规则需要废止的,由相关规则原起草部门或自律监察部提出废止建议,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提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以协会公告形式公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协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相关工作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26日起施行。
编辑: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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