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办法》,希望对大家的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有所帮助。
依据前款规定需要报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起草部门应当于自律规则审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证监会。
第二十五条自律规则由会长签发,以协会公告形式于五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站发布。发布公告中应当注明自律规则的审议机构、通过日期及施行日期。
在协会网站上发布的自律规则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章解释和适用
第二十六条自律规则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由理事会解释:
(一)自律规则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作出补充规定的;
(二)自律规则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自律规则的原起草部门应当研究拟订自律规则解释草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以协会公告形式在协会网站发布。
自律规则解释与自律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自律规则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自律规则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自律规则不溯及既往,但自律规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暂行或试行规则的效力原则上不应超过三年。相关规则原起草部门或自律监察部应当于三年期限届满之前提出规则修改或废止建议,并纳入年度自律规则制定和修改计划。
第七章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一条自律规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有必要进行相应修改的;
(二)因市场情况、行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及未来发展需要的;
(三)自律规则之间规定冲突,无法确定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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