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办法》,希望对大家的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有所帮助。
制定、修改或废止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议题、理由和主要内容建议。制定、修改自律规则议案可以附草案及说明。
第八条制定、修改或废止自律规则的议案,除理事会提出的以外,由会长办公会审核决定是否进入制定、修改或废止程序。
理事会提出的议案直接进入制定、修改或废止程序。
第三章起草
第九条自律规则由承担相关职能的专业委员会或业务部门作为起草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自律规则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职责的,由涉及机构协商确定或会长办公会指定主要起草部门,其他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自律规则涉及具体业务行为或执业准则的,相关专业委员会应当参与起草工作,保证自律规则的专业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重要的或综合性的自律规则,可以由自律监察部或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作为起草部门负责起草。
第十条起草部门可以邀请业内人士、专家学者等参与自律规则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起草部门完成自律规则草案初稿后,应当由自律监察部负责初步审查,保证规则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避免与现行自律规则矛盾、冲突或用语不一致。
第十二条自律规则在征求意见前,应当征求协会法律顾问意见。
自律规则草案初稿经吸收协会法律顾问意见或协会法律顾问确认无修改意见,起草部门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形成自律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自律规则应当征求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专业委员会、会员及其他相关单位意见。
自律规则非普遍适用于全体会员的,向会员征求意见的范围可以是自律规则的主要规范对象及其他相关会员单位。
第十四条对于涉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自律规则,可以通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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