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办法》,希望对大家的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有所帮助。
第十五条自律规则征求意见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并附带起草说明,对自律规则制定的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或问题等作出说明。
起草部门还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反馈意见,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自律规则草案。
第十七条起草自律规则应当与现行自律规则衔接。新起草的自律规则拟取代现行自律规则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拟废止自律规则的名称、发布时间。
第四章审议
第十八条起草部门应当将自律规则草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提交审议时应当附带起草说明,对自律规则制定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各方对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本办法及其议事规则审议自律规则草案。
理事会审议自律规则草案时,可以要求参与起草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就草案作出解释。
第二十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自律规则草案的,草案进入核准备案和公布程序。
理事会审议表决原则通过自律规则草案的,起草部门应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草案进入核准备案程序。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对自律规则提出修改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再次进入审议程序。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审议未通过自律规则草案的,可以决定停止自律规则制定或修改程序,相应程序应当终止。
第二十三条协会会费收取办法、宣示性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按照《章程》及其议事规则审议自律规则草案,并参照理事会审议程序执行。
第五章核准、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自律规则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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