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办法》,希望对大家的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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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规则制定程序,提高自律规则质量和规则制定工作效率,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律规则的制定、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协会制定自律规则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章程》为依据,立足行业实际情况,广泛吸收各方意见,不断增强自律规则制定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自律规则分为管理性规则、指导性规则、宣示性规则。
管理性规则名称可以采用“办法”、“规则”、“规范”、“准则”、“细则”等,对规范对象具有强制约束力。
指导性规则名称可以采用“指引”、“指南”、“范本”等,规范对象应当参照适用。
宣示性规则名称可以采用“公约”、“宣言”等,规范对象应当自觉遵守。
对某项特定业务在一定期限内暂时规范或试行规范的,可以采用“暂行”或“试行”等名称。
第五条自律规则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协会自律监察部作为自律规则制定和修改工作的统筹部门,在每年年初征求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他业务部门有关自律规则制定、修改、废止意见,制定年度自律规则制定、修改或废止计划,明确拟制定、修改或废止自律规则的名称、主要内容、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自律规则的议案:
(一)理事会;
(二)专业委员会;
(三)10名以上理事联名;
(四)20名以上会员联名;
(五)协会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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