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岛中院消息,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三起证券犯罪案件,以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刘某某、徐某某、叶某等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案件二方面,被告人刘某某为达到买卖股票盈利的目的,通过配资等方式取得他人证券账户及资金的控制使用权。后与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合谋,由高某某选择目标股票并具体操盘指挥交易员进行交易,刘某某提供账户及资金,李某某对交易结果提供担保,获利后三方分成。三方签订协议后,高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开始带领交易员买入某某股份。其间,刘某某安排人员听从高某某指令下单交易,高某某、李某某也分别提供了多个证券账户及资金。为顺利卖出持有的某某股份,12月20日,刘某某、李某某联系了徐某某,由徐某某组织人员接盘,刘某某等人将某某股份股票全部卖出,共获利2900余万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指使被告人楚某某等人使用其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大量买入某某股份股票后,在田某某介绍下,与被告人崔某某认识,后三人商定,由刘某某和崔某某共同出资,由田某某负责操作股票买卖、下达交易指令,以刘某某持仓成本为基数,超过部分为盈利,低于部分为亏损,收益及亏损由双方按资金的比例分成或者承担。协议签订后,刘某某、崔某某分别指派人员作为交易员,开始听从田某某的指令下单交易某某股票。12月10日,经被告人刘某某联系,徐某某再次组织人员接盘买入部分某某股票。至12月17日案发时,账面盈利96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高某某等人合谋,在被告人楚某某等人的协助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某某股份股票交易价格及交易量;刘某某还与被告人崔某某等人合谋,采取同样的方式操纵某某股份股票交易价格及交易量,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坦白、立功、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刘某某、高某某、崔某某有期徒刑七到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千八百万元到十万元不等,并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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