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2日起,《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仓单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有利于提高近月合约活跃度,有效促进期货功能发挥。
问:客户买卖仓单,有何主要不同?
答:客户购买仓单时,需要在配对日支付服务费,同时获得在确认日对最终数量进行选择的权利;客户销售仓单时,则必须交付仓单。如此设计,主要是考虑客户在购买仓单时的交割意向尚未明确,而销售仓单时已完成交割。
问:客户在购买仓单时,如果客户到期未能支付货款,该如何处理?
答:在客户确认最终数量前,客户需按照确认最终交收数量仓单价值的5%向会员支付仓单订金,到期如果未能支付货款,则客户的会员将该笔仓单订金作为赔偿金支付给服务商的会员。
问:客户在购买仓单时,如果服务商到期未能交付仓单,该如何处理?
答:在客户确认最终数量后,服务商需按照确认最终交收数量仓单价值的20%向其指定会员支付履约担保金,到期如果未能交付仓单,则服务商的会员将该笔履约担保金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客户的会员,用以弥补客户的交割违约损失。
问:转出方提交转让申请后,如果转入方未付款,转出方是否有风险?
答:仓单转让须经交易所审批。转出方需在当日14:30之前确认是否收款,只有当转出方确认收款后,交易所才审批通过。
问:会员参与该业务,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会员在办理业务前,须与客户、服务商签订仓单服务经纪合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预收相应资金、不得发生授信或垫付行为,注意业务办理时间,监督客户和服务商遵守管理办法,发现客户或服务商有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时应及时向交易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