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详解。
(四)远程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增加交易席位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回报范围、安装地址、营业执照号等;
(二)申请经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远程交易系统基础设施及人员情况表;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自收到会员提交的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进行远程交易的批复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的远程交易席位。
第十三条 会员提出远程交易系统开通申请后,由交易所通知会员具体开通日期。
第十四条 开通远程交易的会员,其场内交易席位继续保留,在交易时间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会员应当通过场内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温馨提示:请远离场外配资,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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