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包括十二章,全文详情如下: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应当在持仓限额内进行交易。
从事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的,应当在其套期保值和套利额度内进行交易。
第五十七条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会员或客户存在超仓、未按规定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等违规行为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对其持仓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强行平仓盈利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违规者承担。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也由违规者承担。
第五十九条当某合约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释放交易风险。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时,交易所应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条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标准时,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等情况。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六十一条有根据认为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前款第一、第二、第三项临时处置措施可以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其他临时处置措施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 结算业务
第六十二条结算业务是指交易所根据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外国货币、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第六十四条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可调整交易保证金水平,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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