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拥有省级批文的兰州西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高院认定为非法的期货交易,这在国内属于首例。
至于西部交易中心提出的公证机构公证程序不当的问题,因已有其它法院立案审理,本案不做评判。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西部交易中心因对邱春华所提交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并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该公证书的证明内容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圣大公司、西部交易中心的上诉理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㈠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60元,由兰州西部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1980元,兰州圣大商品交易有限公司负担11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