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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商所动力煤期货交割工作细则变动

为加强对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动力煤期货交割工作的监督管理,方便动力煤期货买卖双方熟悉掌握期货交割规则,确保动力煤期货交割工作更加顺畅,更好的提高会员单位对客户期货交割工作的服务水平。

为加强对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动力煤期货交割工作的监督管理,方便动力煤期货买卖双方熟悉掌握期货交割规则,确保动力煤期货交割工作更加顺畅,更好的提高会员单位对客户期货交割工作的服务水平。根据郑商所期货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交割配对

1、动力煤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之前的配对原则

(1)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标准仓单或车(船)板交割货物的卖方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卖方提出车(船)板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货物信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动力煤车(船)板信息包括:交割数量、交割地点(具体到港口某公司)、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干燥基全硫、干燥基挥发分、全水分、干燥基灰分、灰熔点、煤种(如为混煤则须注明掺混煤种)、产地以及该批动力煤的检测报告等。

(2)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

(3)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即配对日)。

以上内容【见郑商所交割细则第四章第六十条】

2、动力煤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的配对原则

(1)当日下午,不再进行交易。闭市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

(2)当日下午1时30分之前,卖方应提出交割申请,提交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卖方未提出车(船)板交割申请及未提交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的,郑商所按标准仓单交割对待。

(3)当日下午1时30分到2时30分,买方根据卖方提交的仓单信息或车(船)板交割的货物信息,自主选择并确认。卖方提出的、但未被买方选中的车(船)板交割申请,仍然按照车(船)板交割方式进行配对。

(4)当日闭市后,郑商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其他仍未配对的持仓,由计算机按先车(船)板后仓单,再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即配对日)。

以上内容【见郑商所交割细则第四章第六十一条】

(5)配对后,车(船)板交割的,卖方交易保证金不予释放。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见郑商所交割细则第四章第六十三、六十四条】

(6)配对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通过郑商所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会员未收到《交割通知单》或者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通知日下午5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郑商所;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见郑商所交割细则第四章第六十五条】

二、车(船)板交割具体步骤

(1)自通知日起(含该日)三个交易日内,买卖双方可就车(船)板交割事宜进行协商,确定结算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货时间等,签订《车(船)板交割协议书》。【见郑商所交割细则第五章第七十条】

(2)该协议书在交割时间较紧情况下,双方可先传真确认,随后再(红头、公章)原件快递。

(3)买方最迟应在第三个交易日下午1时30分前,通过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中提交《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见郑商所交割细则第五章第七十条】。买方提交的确认单相关内容须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按照未提交处理。卖方会员应在下午3时前进行确认。逾期买方未提交或卖方未确认的,视同违约,按照郑商所期货交割细则“交割违约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4)买卖双方可就交割地点进行协商。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地点进行交割;未达成协议的,买方可在《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中选择卖方在配对环节公布的交割计价点进行交割,卖方应按规则要求向买方交付货物。

(5)动力煤发运前,买方有权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方法买卖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按照移动煤流采样法进行检验,买方承担与检验相关的所有费用。是否堆场交接也由买卖双方协商。买方未提出检验的,应正常发货。

(6)动力煤买方使用车辆运输时,应自通知日起(含该日)7个工作日内抵达货物所在地,买方具体车辆及运输计划应详细告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报港作业;买方使用船舶运输时,全部或首批船舶应自通知日起(含该日)7个工作日内抵达交割货物所在指定港口锚地,卖方应在此时间段内派人到港,以便船舶到港后及时办理报港作业申请;出现不可抗力导致指定港口不能接收等特殊情形时,可以顺延。买方需提供相关机构发布的书面材料证明。

(7)买方运输工具到达指定地点后应及时书面(加盖买方单位公章的传真件)通知卖方。卖方自收到买方运输工具抵达指定交货地点通知之日起(不含该日)1个日历日内向指定港口港务公司提交作业申请。注意:有的港口周末工作时间只有半天,所以卖方人员应提前了解港口接收报港作业工作时间。

(8)在堆场的货物,每堆货物需符合动力煤交割质量要求。

三、交割检验

(1)动力煤车(船)板交割由买方选择郑商所指定质检机构中的某一家后应及时告知卖方,卖方具体办理委托质检机构相关手续。

(2)动力煤车(船)板交割检验在装车船过程中进行,质检机构按照移动煤流采样法进行采样,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3)质检机构现场采样前负责通知买卖双方到场监督;买卖双方未到场监督的,视为对采样无异议。

(4)质检机构在采样结束后返回实验室车间进行制样,用于检验的样品分为四份,由买卖双方、质检机构三方签字确认后封存,没有三方签字的视为无效。买卖双方各自留存一份;质检机构留存两份,一份进行检验,一份复检备用。

(5)质检机构自采、制样结束之日(不含该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质检报告。买卖双方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该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判定的依据。

(6)买卖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动力煤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自收到质检结果之日(不含该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郑商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并预交复检费用,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质检结果。【见郑商所交割细则第五章第七十四条】

(7)复检申请仅限一次,复检项目限于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和干燥基全硫,计算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时,全水采用初检结果。【见郑商所交割细则第五章第七十四条】

(8)复检机构由郑商所指定,提出复检申请的异议方应向复检机构先行缴纳复检费用。复检机构只对保留的原样品进行复检。原检机构应积极配合复检工作,无条件提供保留样品。

(9)复检机构自收到郑商所复检通知之日(不含该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郑商所,郑商所通知异议方。

(10)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11)动力煤重量检验由郑商所指定质检机构或计量机构进行,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见郑商所交割细则第五章车(船)板交割第七十七条】

(12)买方使用船舶接货时,重量计量通过水尺确认;买方使用车辆接货时,重量计量通过地磅确认。如装小型驳船无法水尺计重时,买卖双方应协商采用通过地磅确认。装车(船)完毕后,质检或计量机构应及时出具装车(船)重量证明书,作为交割货物重量的判定依据。

四、货物发运

(1)动力煤交割时,买方运输工具未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抵达货物所在指定港口(或锚地),或卖方拟交割货物未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在指定港口备妥,造成延误的,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交易所核实后,对过错方扣罚滞纳金补偿给守约方。延误滞纳金金额=Σ[1(元/吨)×延误天数×应发(收)而未发(收)商品数量]。【见郑商所交割细则第五章车(船)板交割第七十八条】

(2)卖方按照约定或正常速度发货但在最后交货日仍未完成所有商品交收的,可以延期交收,买方不得拒绝。

(3)一方未按照约定或正常速度完成所有商品交收的,另一方可以申请终止交收。守约方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交《终止交收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过错方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没有确认又没有提出异议的视同确认,交易所与卖方结清已发运部分的货款,剩余货款返还给买方。其余未交收部分双方可以协商另行交收,协商不成的,按过错方违约处理。【见郑商所交割细则第五章第八十条】

(4)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动力煤装运推迟的,可以顺延。

(5)已经发货的动力煤,按实际检验结果计算货款,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300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5500×实测发热量;超过6000千卡/千克时,按照6000千卡/千克计算。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5000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90 48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300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90)/5000×实测发热量。 45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90)/5000×4800-(交割结算价-90)/5000×(4800-实测发热量)×4。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500千卡/千克,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90)/5000×4800-(交割结算价-90)/5000×(4800-实测发热量)×4]×90%。 干燥基全硫>1%,货款结算价=根据所交割动力煤实测发热量计算所得价格×90%。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500千卡/千克且干燥基全硫>1%,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90)/5000×4800-(交割结算价-90)/5000×(4800-实测发热量)×4]×80%。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检验结果低于卖方配对环节公布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且差值超过300千卡/千克(不含)的,在上述货款计算公式基础上再减5元/吨;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检验结果高于卖方配对环节公布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且差值超过300千卡/千克(含)的,计算货款结算价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按照“卖方配对环节所公布收到基低位发热量+300”计算。【见郑商所交割细则第五章第七十九条】

五、交割费用

车(船)板交割时,动力煤装至车(船)板(汽车、轮船)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见郑商所交割细则第八章第八十九条】

六、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流转

(1)期货交割由交割卖方向对应的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2)配对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买方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的具体信息通知卖方。

(3)动力煤车(船)板交割的,卖方应在交货完毕后7个交易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

(4)延期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延迟1至10日(公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10日(公历日)仍未提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视为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卖方会员应当按货款金额的规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动力煤的违约金比例为17%。滞纳金或者违约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偿给买方会员,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卖方会员先行支付滞纳金或者违约金后,有权向客户追偿。

(5)买方会员应在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工作日内(含该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确认。

(6)因买方会员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的,买方会员责任自负;买方会员提供资料延迟的,卖方会员提供发票时间可以顺延。

以上内容【见郑商所交割细则第六章第八十一、八十二条】

六、交割结算

(1)动力煤车(船)板交割通知日后下一交易日上午9时之前, 买方会员应当将100%货款(不含交割月保证金)划入郑商所账户。

(2)委托交易所结算的,全部货物交收完毕后,卖方一次性提交此次交割动力煤数量、质量、增值税发票流转及应划转货款等信息,买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认。郑商所按双方确认结果进行资金划转、释放买卖双方的剩余资金。

(3)不委托交易所结算的,交易所退还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和买方货款。买卖双方终止交割。

以上内容【见郑商所交割细则第四章第六十七条】

注:本指引解释权属于郑商所。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温馨提示:请远离场外配资,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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