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期货立法,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权限获得法律的正式授权,使交易所在会员、其他市场参与者面前更具权威性,自律管理的效果将更为显著。
通过期货立法,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权限获得法律的正式授权,使交易所在会员、其他市场参与者面前更具权威性,自律管理的效果将更为显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上述规定值得期货立法参考,并可以将其中提及的“会员管理规则”进行适当扩充。
对于会员制交易所而言,会员管理规则属于交易所业务规则的一部分,应该纳入交易所业务规则;与进场期货公司的关系应该通过订立市场协议,在协议中对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权进行契约授权,即市场使用者必须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交易所业务规则构成市场协议中的一部分。
同时,立法应当对交易所自律管理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阻隔。期货交易所作为市场自律组织,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代表交易所履行自律职责,不应对正常履行其法定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新加坡的《证券与期货法》第三十六节“豁免刑事或民事责任”中就有自律管理责任豁免的规定,交易所及代表交易所履行职责的人“在履行本法或交易所交易规则或上市规则规定义务过程中尽到合理注意、善意,其做的任何事情(包括作出陈述)或遗漏了任何事情都不应产生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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