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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期货巨亏能否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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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投资公司代客理财进行期货投资并不少见。为了保障投资者权益,有时双方会在协议中加入止损补偿条款。两年前唐静(化名)与上海万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珊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时,就特地加入了这一条款。

投资加码 收益下滑

2010年7月,在经朋友介绍后,唐静决定与万珊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在万珊公司开设资金账户,由唐静委托万珊公司就资金的投资增值提供经营及管理服务。

合同约定,唐静的指定账户全权委托万珊公司负责投资管理和经营,唐静支付相应的管理费(以“咨询费”的名义收取)。合同签订后没过几天,唐静就向账户注入约定投资金额100万元进行期货投资,并按约支付了2%,即2万元咨询费。

最初的几个月内,万珊公司的委托投资做得不错,3个月不到就在期货市场上获得了30%的投资回报。眼看获得了真金白银的收益,唐静便对万珊公司越加信任,并在2010年的10月和11月先后两次签订补充协议,将账户本金增加至280万元。

为此,唐静又再额外支付了3.6万元咨询费,两次咨询费总共支付了5.6万元。

熟料,期货市场风云突变,风险难料,很快唐静账户里的投资收益就由阳线转至阴线,而且由于万珊公司对趋势把握错误又没有及时止损,不但磨平了此前的收益,还让本金亏损越来越多。

到了2010年12月21日,唐静委托万珊公司投资的资金账户触及《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止损位而自动终止。原本事情发展至此应该已告一段落。但曾经尝到收益甜头的唐静还是经不住万珊公司投资顾问的游说,决定再“博一记”,希望至少能够“返本”。

于是两天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新的《委托管理合同》,约定账户资金总额为280万元。除有效期至2011年6月16日外,其余内容与第一份《委托管理合同》相同。不过有鉴于前一次合作以亏损收场,为了避免在之前的基础上使得亏损继续扩大,这次唐静还特地要求万珊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条款》,双方约定:截止至2011年6月16日,假如唐静权益低于2010年12月17日当日客户权益(即159.8万元),万珊公司承担此金额以下亏损部分。这一止损补偿条款相当于给唐静的二次投资加入了一条保本约定,相应的是,如果投资获益,唐静也必须拿出净利润的30%作为万珊公司的“账户表现费”。

可惜天不遂人愿,唐静第二次委托万珊公司投资期间,账户还是出现了亏损。而且由于万珊公司“返本”心切,使得投资亏损迅速扩大,才过了两个多月,唐静的账户余额就迅速缩水到了42.6万元。为了防止亏损进一步扩大,唐静于2011年3月7日将其期货资金账户内所有合约进行平仓。此后,万珊公司再无对该账户进行操作。

为索回损失,唐静便将万珊公司诉至法院,称在万珊公司理财顾问带有欺骗性质的建议、鼓动和承诺下,才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而且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超出了万珊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且所经营之内容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

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被认定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280万元财产应予返还。因此唐静要求判决双方的《委托管理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无效,万珊公司返还投资款280万元及相应的“咨询费”。

万珊公司则辩称委托管理合同及协议真实有效,咨询费不应返还。根据2010年12月23日协议约定,可在159.8万元基础上减去账户余额42.5万元进行赔偿。

诉讼中,唐静表示如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则要求万珊公司根据2010年12月23日《补充条款》的约定承担159.8万元以下的亏损部分。

法院认为,唐静将自有的交易账户全权委托万珊公司管理,故双方实为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尽管万珊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但与唐静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操作期货资金账户,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至对国家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该合同应为有效。唐静要求确认双方委托管理合同》无效之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后,因操作产生亏损,双方于2010年12月21日签订协议约定原《委托管理合同》因触及止损位而终止,随后又约定至2011年12月16日,若客户权益低于2010年12月17日当日客户权益159.8万元,万珊公司承担此金额以下亏损部分。

现双方均愿意接受这一结果,故法院判决万珊公司应按《补充条款》的约定赔偿损失,承担159.8万元以下的亏损计117.2万元。另因合同不属无效,万珊公司收取咨询费有合同依据,故驳回唐静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止损补偿承诺非保底条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 杨克元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意见,一般认定设置了保底条款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本案中《补充条款》里的止损补偿承诺看似与保底条款类似,但实际上却非常特殊。

该协议本质上还是第一份《委托管理合同》的延续,是对万珊公司造成唐静损失的补救措施,意图在于挽回损失,而不是确保本金不亏损。正因为第二份《委托管理合同》和《补充条款》是原合同的延续,要与原合同结合起来而不能割裂开来单独认定。

万珊公司承担协议约定金额以下的亏损,是对其造成损失的补救,故该约定并非承诺保底收益的保底条款,不属于无效,对万珊公司具有约束力。后因资金账户一再亏损,至2011年3月7日,唐静将其资金账户内所有合约进行平仓,平仓后其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仅为42.6万元,远远低于159.8万元。

唐静的平仓行为,是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并无不当。此后,万珊公司再未对资金账户进行操作,视为双方就提前解除合同达成协商一致。基于这样的事实认定,法院才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理财金手指:委托理财需谨慎

近年来,关于委托理财亏损导致纠纷的案例不胜枚举。与其他投资者相比,唐静最后虽然同样遭受了亏损,但在第二次投资前签署的《补充条款》却让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获得了保本承诺(第一次投资亏损的基础上),并且这一承诺最终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从而避免了二次投资过程中本金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风险。这对委托理财投资者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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