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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
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

第五条 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质押和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依据《货物存储证明》代为开具。

第六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质押、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投资者编码、投资者名称、品种、类别、等级、生产年份、仓单数量、冻结数量、抵押数量等。

第八条 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 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遗失《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等手续。

第十条 标准仓单可进行交割、转让、交易、注销和质押等。

第十一条 标准仓单质押按《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标准仓单的注册
第十二条 注册标准仓单须经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注册等环节。

第十三条 会员或投资者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由会员向指定交割仓库办理《入库预报》,指定交割仓库根据库容情况决定入库预报数量。指定交割仓库同意接受入库预报后,于收到入库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出《入库通知单》,并在当日通报交易所。未办理《入库通知单》或未在交易所公告停止该库入库业务之日前通报交易所的《入库通知单》,交易所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凭《入库通知单》安排货位、接收商品,并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种类、质量、包装等进行检验。入库商品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填写《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附货物检验报告书)和《货物存储证明》报交易所。

交割月入库并用于当月交割的货物经验收合格,可以存放在指定交割仓库的罩棚站台,货物质量和数量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交割月完毕,未接到提站台货物通知的仓库,次月15日前(日历日)必须把站台货物移入房式仓的固定货位,并办理有关手续。其他情况入库的货物要放在房式仓的固定货位。

第十五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一般需注明入库通知单编号、会员号、投资者编码、品种、等级、类别、数量、生产年份,需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章)、仓库经办人签章,同时注明开具日期。《优质强筋小麦仓单注册申请表》还包括湿面筋、稳定时间、拉伸面积和降落数值等,并附指定质检机构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交易所可在自指定交割仓库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仓库检验合格的货物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记注册。

仓单注册后,交易所抽查中发现不合格的,责成仓库限期提供合格商品等补救措施,并对指定交割仓库采取其他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对货物采取封垛等措施,指定交割仓库未经交易所许可不得拆封。

第十八条 标准仓单的质量和数量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

第十九条 货物卖方所在会员单位凭指定交割仓库开出的证明到交易所领取《标准仓单注册表》和《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二十条 交割月最后交易日15:00起,交易所不再受理指定交割仓库提出的用于当月交割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15:00以后的注册申请所形成的标准仓单可以参与当月标准仓单的征购及后续月份交割。

第四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二十一条 标准仓单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的交割、转让和交易。办理抵押或质押业务的标准仓单不能流通。

第二十二条 标准仓单的交割,按《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标准仓单有效期如下:

每年(N年)7月合约结束后,上上年(N-2年)生产的硬冬白小麦、优质强筋小麦仓单全部注销。

当年产的绿豆只能交割到次年的最后交割月份。

第二十四条 标准仓单的转让是指会员自行协商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具体规定如下:

投资者的标准仓单转让须由会员代理;
达成转让意向的买卖双方会员须填写《标准仓单转让申请表》,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
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转让申请表》审核批准后,为买卖双方会员办理仓单过户或货款结算划转手续;
标准仓单转让时,手续费同交割手续费;
仓单转让的货款划转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参照《交割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标准仓单交易是指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以公开竞价方式为会员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该行为也适用于因违约原因引发的标准仓单的征购和竞卖。具体规定如下:

标准仓单交易由交易所交割部根据买卖双方的申请,不定期在指定地点进行;
拟进行标准仓单交易的买方或卖方,须填写《标准仓单交易申请表》;
申请卖出标准仓单的投资者编码、品种、等级、类别、生产年份等应与实际持有标准仓单一致,卖出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实际持有标准仓单数量;
申请买入标准仓单的,结算准备金帐户内应至少预留拟买入仓单价值20%的货币资金;
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情况,确定交易日期,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公告;
标准仓单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不含包装物),最小变动价位为2元/吨,手续费同交割手续费;
标准仓单交易须由会员代理。会员单位的出市代表有权参与标准仓单的交易,非出市代表须出具会员单位的授权证明;
仓单交易的货款划转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参照《交割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标准仓单交易流程如下:

在竞价开始前宣读标准仓单交易的有关事项;
竞价交易按先买后卖和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
竞价交易开始后,由主持人逐笔组织交易。每笔交易由申报起点价开始,递增或递减报价;
对于买入申请,卖方如接受主持人报出的价位,应举手确认应价并报出数量。应价的数量之和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由交易主持人继续向下调整价位;应价的数量之和不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即按该价位成交;未成交部分返回到前一个价位,按数量大小顺序成交,同数量的按举手应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成交;
对于卖出申请,买方如接受主持人报出的价位,应举手确认应价并报出数量。应价的数量之和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由交易主持人继续向上调整价位;应价的数量之和不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即按该价位成交;未成交部分返回到前一个价位,按数量大小顺序成交,同数量的按举手应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成交;
当主持人报出新价位后,连喊三次无人应价的,退回到前一个价位,按数量大小成交;同数量的按举手应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成交;
如主持人按申报起点价格报价后,连喊三次无人应价的,即撤销此笔交易;
一旦成交,即签订《标准仓单交易成交协议》,该协议由买卖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协议生效后的第三个交易日(含生效日)为标准仓单交易的交割日(以下简称交割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买卖双方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仓单过户和货款结算划转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会员或投资者买入仓单的数量须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交割日,如卖方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交付仓单,或买方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之前备足货款,视为违约。发生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仓单价值(成交价格′交易单位×违约数量)20%的违约金。如双方同时违约,交易所对双方各处违约仓单价值5%的罚款。

第三十条 会员进行标准仓单的转让和交易,不得有以下行为:

虚假转让和交易;
内幕转让和交易;
蓄意哄抬或压低价格;
利用标准仓单转让和交易影响期货价格;
蓄意违约。
对于有上述行为的会员,一经查实,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三十一条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提货手续的过程。

第三十二条 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须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三十三条 标准仓单注销申请的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编码、注销商品的品种、等级、数量、生产年份和提货仓库意向。

绿豆:投资者可选择一个或几个指定交割仓库提取与《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中品种、等级、类别、生产年份等相同的货物。

硬冬白小麦、优质强筋小麦:投资者可根据《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中的仓单数量、生产年份选择一个或几个指定交割仓库不同等级的交割商品提取货物。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及指定交割仓库的具体情况按照先站台后房式仓的原则开具《提货通知单》,并签发《标准仓单注销表》,同时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如有剩余,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三十五条 货主提货时,须向指定交割仓库出具《提货通知单》、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同时结清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货主在实际提货日3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

货主必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逾期未办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指定交割仓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

第三十七条 即将退出流通的标准仓单自最后交割年度最后一个交割月的次月第一个交易日起5个交易日内必须办理标准仓单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交易所可以将其仓单注销。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仓单持有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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