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期会计是一种特殊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指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专门性会计方法。
与此同时,在套期有效性的认定上,新准则取消了80%—125%的套期高度有效性量化指标,而是以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是否存在经济关系为指标,并且在二者之间产生的价值变动中,用信用风险的影响是否占主导地位来衡量套期是否有效。此外,界定了套期比率应当等于企业实际套期的被套期项目数量,与对其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实际数量之比,但不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相对权重的失衡,这种失衡会导致套期无效,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结果。
根据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可以将套期保值分为三类: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以下将着重研究新准则下公允价值套期的会计处理方法。
C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
在没有使用套期会计的时候,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是分别按各自期间计入损益。
套期工具的盈利在当期已经实现,但对应被套期项目的亏损尚未在当期实现,则很容易造成报表利润虚高。套期会计的出现便解决了上述问题。
新准则对公允价值套期的定义,是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上述项目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比如,对原材料做套期保值、对未来特定时期将出售的产成品做套期保值等。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第一,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套期工具是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第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与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已确认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其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与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账面价值已经按公允价值计量,不需要调整;被套期项目为非权益性工具投资的,其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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