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对同类资管业务做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将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
同类产品融资杠杆率得到统一
征求意见稿按资管产品的类别设定了资管产品的统一负债上限。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分别设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级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上限为140%。对可分级的私募产品,《指导意见》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不得超过2:1。
徐承远称,这可以限制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过度杠杆的冲动,有效约束资产管理产品的杠杆率。在统一负债上限下,金融机构发行资管产品的空间将有较大幅度的压缩,但更有利于保障资管产品的兑付能力。
同时为应对操作风险和非预期风险,《指导意见》强化了各类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的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管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管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这可以强化各类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的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提高金融机构应对资管产品兑付的缓冲能力。”徐承远称,《指导意见》此次将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资本或准备金统一,可消除监管套利的空间,可能对通道类业务和银行理财业务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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