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及时制订了《关于适度增加部分先进产能投放保障今冬明春煤炭稳定供应的实施方案》,报国家备案并下发各盟市执行。
符合上述条件的煤矿,可以在276至330个工作日之间释放产能,没有参与产能释放的煤矿仍要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制度。产能释放期限暂定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中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确定释放实施和停止日期。
另外,通过抓紧推进增减挂钩,引导建成煤矿依法依规有序投产。要求有关地区按照国家关于减量置换的相关规定,推动建设煤矿抓紧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签订增减挂钩协议。对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的新建煤矿(含未批先建煤矿补办手续),适度放宽退出煤矿的关闭时间要求,新建煤矿可以在产能置换煤矿关闭前投入生产。
根据《通知》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及时制订了《关于适度增加部分先进产能投放保障今冬明春煤炭稳定供应的实施方案》,报国家备案并下发各盟市执行。该区7个盟市的172处煤矿、53432万吨产能(按276重新确定产能)纳入上述释放先进产能煤矿范围。释放期间,每月最多可增加848万吨,每日可增加28万吨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