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包括十二章,全文详情如下:
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向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收取手续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应由客户、境外经纪机构上交的税费。
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如实向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提供本公司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及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
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向其客户提供本机构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及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在每日交易闭市后应当为其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交易结算报告。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有权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境外经纪机构在每日交易闭市后应当为其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报告。境外经纪机构的客户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应按照其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的委托进行交易,并为其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保守交易秘密。
境外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其客户的委托进行交易,并为客户保守交易秘密。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对其名下期货交易先行承担全部责任,客户对自己委托的期货交易承担最终责任。
客户有权向交易所反映委托交易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非期货公司会员进行自营期货交易的,应当在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单独开设自营专用资金账户,按照交易所规定存入资金。
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三十二条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三条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是指该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替代品及升、贴水由交易所在期货合约或者实施细则中载明。
第三十五条非基准交割仓库交割与基准交割仓库交割的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开盘价是指某一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三十七条收盘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三十八条期货、期权合约当日结算价由交易所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
第四十条会员进行期货交易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等费用。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当某一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时,交易所确定该合约在该交易日收市时出现涨(跌)停板,并按交易所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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