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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起草说明

金投期货网提供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起草说明:

为改善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引导和规范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创新试点,在借鉴证券、基金相关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7条的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开展资管业务试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迅速,规模不断壮大。但是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我国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不合理,机构投资者较少,市场深度不够,流动性不稳定。开展资管业务试点,首先,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改善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提高期货市场定价效率,促进期货市场功能不断发挥。其次,有利于发挥期货公司在衍生品市场领域的专业特长和比较优势,提供以期货对冲和套利为主的资产管理服务,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投资需求。最后,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期货公司中介服务能力,借鉴国际成熟市场发展的一般经验,引导期货公司为国民经济和各类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目前,期货市场各项基础制度不断夯实,监管机制不断深化,期货行业合规经营意识和资本实力明显提高,部分优质期货公司已经具备开展资管业务试点的能力和条件。

二、开展资管业务试点的基本思路

坚持在风险可控、加强监管的前提下,按照积极稳妥的指导思想,减少行政管制,采取先部分试点、再稳步推开的思路,充分尊重和发挥市场和行业的主动性、积极性。首先,资管业务试点从相对简单的“一对一”资理业务起步,逐步扩大到“一对多”业务。其次,允许部分符合试点条件的优质期货公司先行试点,条件成熟后将资管业务转入期货公司常规业务。最后,坚持在现有基本监管制度框架下开展业务试点,严控业务风险。

三、《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资管业务类型

《试点办法》第2条规定,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类型主要包括“一对一”和“一对多”两种。目前,《试点办法》主要规范“一对一”资管业务。“一对多”资管业务的具体规定,由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另行制定(第51条)。

(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为了从源头上控制资管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着“把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理念,严格把握投资者参与门槛,《试点办法》对投资者适当性做出了系列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委托的起始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第9条);二是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来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公众集资(第15条);三是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管业务的客户。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或亲属关系(第10条);四是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第17条)。

下一步,我会将指导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研究制定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期货公司要按照程序要求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识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期货公司申请资管业务试点的主要条件

为确保试点业务平稳起步,选择优质期货公司参与,《试点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资管业务试点的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下列主要条件:一是净资本要达到5亿元以上;二是期货公司近2年分类监管评级要达到B类BB级以上;三是要至少配备1名专职高管人员(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或相应的证券从业资格)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或者3年以上证券、基金等投资管理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四是近3年合规经营,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是要有资管业务的实施方案、管理制度以及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场地和设施等。

(四)资管业务投资范围

为满足不同投资者的不同风险偏好、不同收益需求,降低资管业务风险,增强资管业务操作的稳健性和灵活性,《试点办法》第12条规定,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可以投资于:(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五)资管账户设置和资金存管

为规范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账户设置和资金存管,首先,《试点办法》规定,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资管账户设置及其资金存管完全纳入期货市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体系,期货公司应当对期货资管账户进行单独标识和管理(第19条)。期货资产管理账户要遵守期货市场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监控中心、期货交易所要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进行单独监测和监控(第40、41条)。

其次,对资管业务投资于非期货类产品的,期货公司应当遵守相关市场的开户规定和监管要求。开立用以资产管理的联名账户以及其他账户,报监管部门、监控中心备案,并遵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监管要求(第52条)。

最后,开展业务过程中,期货公司每日要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投资和提供非期货类投资账户的盈亏、净值等信息,客户每日也可查询(第21、38条)。

(六)防范利益冲突和不公平交易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试点办法》高度重视防范资管业务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交易,规定的具体措施有:一是要求期货公司要对资管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在人员、业务、场地等方面要与其他业务部门相互独立,建立业务隔离墙制度,最大限度隔离业务风险(第27条)。二是借鉴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制度经验,期货公司关联人开户实行回避和信息披露制度(第10条)。三是严格禁止期货公司不同资管账户之间、资管账户与期货经纪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要求期货公司对不同资管账户之间、资管账户与期货经纪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的同日同向交易、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和分析,严格禁止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第33条)。四是公司合理收取取酬,确保与投资者利益一致。期货公司可以与客户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可基于委托管理业绩收取相应的报酬(第22条)。五是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类违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第50条)。

(七)主要风险防范和监管措施

为确保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平稳发展,防范各类业务风险,《试点办法》做出了相应制度安排:

一是引导期货公司加强自我风控。要求期货公司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日常交易情况和非期货类投资账户进行风险识别、监测,及时执行风控措施(第30条)。

二是要求期货公司净资本匹配。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其净资本应当符合风险监管指标的规定和要求(第43条)。

三是实行统一止损制度。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委托期间委托资产亏损达到起始委托资产一定比例时,期货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第23条)。

四是强化人员管理。期货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和奖惩机制,防止人员道德风险;关键岗位必须专人专岗,不得相互兼任。相关人员变动应当备案;期货公司要在中期协网站上对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28、29、36条)。

五是强化信息报告。期货公司要定期报告月度、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出现严重影响资管业务的情况还需要报送临时报告,另外公司的首席风险官还要定期对资管业务进行合规检查并定期报告监管部门(第35、44、46条)。

六是强化监管措施和责任追究。期货公司或其有关人员违规开展业务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督促整改,或者暂停其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第48、49条);发生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违规的,可以撤销其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第 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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