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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托或资管公司被接管 客户的钱应该怎么办?

上周,安邦集团被保监会接管。很多人担心一个问题:安邦的投保客户怎么办?趁着此次事件,我们来聊一下各类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重大问题后,公司被接管或清算时的处理办法。

上周,安邦集团被保监会接管。很多人担心一个问题:安邦的投保客户怎么办?

趁着此次事件,我们来聊一下各类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重大问题后,公司被接管或清算时的处理办法。

01

保监会的接管公告中有这么一句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4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

《保险法》第144条规定的内容如下: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除了《保险法》,《商业银行法》中也有关于接管的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相关法规中,都没有关于接管的明确规定。但是,即使没有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理论上都存在被接管的可能。

走到被接管这一步,金融机构在经营上肯定已经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客户的利益很可能会受到损害,然而,接管本身对金融机构客户的利益没有直接影响。接管只是改变了企业的高层决策权,包括高层主要管理人员、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但是企业仍然在经营,因此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受到直接影响。形象地理解,被接管相当于临时性地更换了企业高管和股东。

02

《保险法》中,除了接管,还有关于保险公司破产清算的规定,主要内容在第91条和第92条。

第91条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第92条规定了人寿保险业务的处理办法。第92条内容如下: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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