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新开仓交易保证金按前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收取。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五条 自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
保证金制度
自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易时间段 | 交易保证金(元/手) |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10% |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15% |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20% |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25%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30% |
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 交易保证金(元/手) |
N≤25万手 | 合约价值的5% |
25万手<N≤30万手 | 合约价值的8% |
30万手<N≤35万手 | 合约价值的9% |
35万手<N | 合约价值的10% |
限仓制度
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
(二)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三)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四)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同一客户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各合约的限仓数额,按该合约在交易全过程中所处的不同时期,分别确定。
(一)在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以前的月份)期间,当该合约的市场总持仓量达到一定规模起,按市场总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在该合约的市场总持仓量达到该规模前,该合约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
(二)在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该合约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
当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10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5%,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0%。
当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10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25,000手,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20,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0,000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