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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期货交易规则

摘要金投期货网提供了玻璃期货交易规则介绍,内容包括保证金规则、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

一、玻璃期货交割规定及流程

1.1 玻璃期货交割的主要规定

1、玻璃期货的基准交割品及替代品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平板玻璃》(GB 11614-2009)(以下简称“国标”)的5mm无色透明平板玻璃(不大于2m×2.44m)一等品;

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国标规定的4mm无色透明平板玻璃(不大于2m×2.44m)一等品,无升贴水。

2、玻璃期货的交割单位与交割价格

玻璃期货的交割单位:20吨。

玻璃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地裸包出库时的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玻璃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前10个交易日(含配对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3、玻璃期货的交割方式与交割地点

玻璃期货的交割方式:期货转现货、实物交割。

玻璃期货交割的主要地点:设在江苏、浙江、河北、山东、安徽、湖北、湖南、福建、广东等省的指定商品交割厂库。具体厂库及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

4、玻璃期货交割增值税发票流转与违约处理

玻璃期货交割时由交割卖方向对应的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7个交易日内,卖方应当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延迟1至10日(公历日)的,卖方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10日(公历日)仍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应当按货款金额的17%支付违约金。

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超过7个交易日,买方仍未提供有关资料的,交易所划转剩余20%货款至卖方。

1.2 玻璃期货指定交割厂库

玻璃期货实行厂库交割制度。

玻璃期货指定交割厂库(简称“厂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从事玻璃商品生产或贸易等经营业务的,为玻璃期货合约实物交割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

具备条件的玻璃生产经营业企业按照要求提供厂库申请材料,由交易所按照审批程序,审核批准具有厂库资格的企业名单并公告。

厂库的权利:

(1)按交易所规定享有向交易所申请标准仓单注册权利;

(2)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3)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利;

(4)经交易所批准,指定指货点;

(5)交易所交割细则和厂库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厂库的义务:

(1)遵守交易所交割细则、仓单管理办法及厂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商品价格、产能、产量、库存量等信息及有关情况;

(2)按标准仓单要求及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提供交割商品,并积极协助货主安排出库;

(3)对货物质量与数量承担全部责任;

(4)保守与商品交割有关的商业秘密;

(5)缴纳交割担保金作为厂库履约义务的保证;

(6)保证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优先办理出库;

(7)接受交易所组织和要求的自查、抽查和年审;

(8)配合并监督质检取样;

(9)监督管理提货点交割业务,并对指定提货点的交割行为负全部责任;

(10)按交易所要求,及时提供企业相关资料信息。

1.3 玻璃期货交割费用

(1)玻璃期货交割用汽车提货的,装到汽车板前的一切费用由厂库承担,装到汽车板后的一切费用由提货方承担;用船提货的,提货方需支付短驳费和码头使用费,收费方式及水平随厂库一并公告。

(2)玻璃期货的出库费用、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及检验费等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1.4 玻璃期货交割的主要流程

(一)玻璃仓单的注册

1、玻璃仓单的注册申请

玻璃期货交割适用的是通用厂库标准仓单,玻璃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到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交易所任一厂库选择提货。

玻璃仓单按照注册申请主体的不同,分为厂库注册申请的仓单与非厂库注册申请的仓单。

厂库注册仓单:厂库按照要求向交易所出具不低于货物价值100%的现金保证金或130%的银行保函后,直接通过交易所仓单注册注销系统提交仓单注册申请。

非厂库注册仓单: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与厂库结清货款等费用后,由厂库通过交易所仓单注册注销系统提交仓单注册申请。

玻璃厂库仓单注册流程

2、玻璃仓单的注册管理

指定交割厂库最迟应当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3个交易日的下午3时前提交仓单注册申请。对于厂库提交的支付保证方式等条件符合规定的,交易所可在自厂库提出仓单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予以注册。

每个厂库允许注册仓单的最大数量,由交易所确定和调整。

当商品市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银行履约保函、现金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支付保证方式的数额。

(二)玻璃仓单的注销

1、玻璃仓单的有效期

玻璃期货仓单的有效期为6个月。每年5月、11月第12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玻璃仓单,应在当月的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

2、玻璃仓单的注销

玻璃期货仓单的注销,是指仓单持有人直接或者委托会员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提货手续的过程。

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客户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

逾期未办理玻璃仓单注销手续的,交易所可在到期日将其注销,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

玻璃仓单注销时,由交易所结算部门办理仓单升贴水结算,交割部门开具《提货通知单》。

(三)玻璃仓单的提货与出库

1、玻璃交割商品的提货

玻璃期货需要提货的,交易所根据会员、客户的申请及厂库的具体情况,确定《提货通知单》对应的商品。

自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应当凭《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到厂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确定运输方式、预交各项费用。

玻璃《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可根据玻璃厂库公告信息选择相应的规格、品级等,不涉及升贴水的,厂库应予以满足;涉及升贴水的,由双方协商,自行结算。

2、玻璃交割商品的出库

货主办理提货手续时,应就发货速度及最后完成出库时间与厂库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厂库按照交易所批准的日发货速度发货。

玻璃厂库出货时的日发货速度:是指厂库在24小时内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厂库日发货速度由交易所确定和调整。

多个货主同时提货时,厂库可按货主预约时间及办理提货手续的先后顺序等合理安排发货。

货主可选择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厂库代为发运。货主与厂库办妥提货手续之日起,在3个日历日内开始发货,厂库与货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厂库发货完毕,无数量、质量责任,经厂库申请,交易所退还现金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支付保证方式。

3、玻璃商品的出库验收

玻璃出库验收包括重量验收和质量验收。

重量验收:玻璃出库时重量按标准厚度折算,重量验收由提货人与厂库共同实施,以厂库检重为准,足量出库。

玻璃每次提货(指一张提货单)的溢出数量不超过一个包装单位(架),溢出重量由双方自行结算,结算价格参考最近交割月交割结算价。

提货人在货物交收时应到交收地点监发,未到场监发的,视为对货物重量没有异议。

质量验收:玻璃实行在线质量检验,没有出厂检验环节,出库时厂库向货主提供《质量合格证书》,厂库须保证期货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

4、玻璃商品出库复检

货主对交割商品重量、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交复检及相关费用。

重量、质量异议应在货物出库前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出库商品的重量或质量。

玻璃复检对象为申请方提出质量异议的对应货物。复检机构由交易所指定并公告,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复检结果符合交割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复检结果不符合交割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厂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厂库与货主协商处理。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厂库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复检不符合交割规定的商品数量×120%,对应的货物归厂库所有。

玻璃厂库仓单注销及提货流程

(四)期货期货转现货(期转现)

期货转现货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现货的买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多头部位,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空头部位),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的行为。

1、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

2、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交易所适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3、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在每个交易日的下午2时30分之前到交易所办理期转现审批手续。交易所批准后,对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头寸按其约定的平仓价格平仓。

4、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可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对此不承担责任。

5、期转现申请批准后的下一交易日,交易所为平仓成功的期转现买卖双方办理仓单过户。

期货转现货流程

(五)玻璃商品交割的违约处理

1、玻璃发货与出库环节的违约处理

厂库或货主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发货计划发货或提货的,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妥善调整发货速度或发货计划,并且过错方应付滞纳金。滞纳金额=5元/吨×按日发货计划应发未发或应提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因厂库原因在约定的最后发货日起5个日历日内仍不能完成所有商品发货的,货主可要求厂库终止发货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当厂库发生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或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可动用厂库提交的银行履约保函、现金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支付保证方式予以清偿。

因天气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发货或提货时,厂库和货主不需支付赔偿金。

2、交割违约处理

发生交割违约的,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上午9时30分以前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后,根据违约主体的不同另行处理。

守约方应当在当日上午10时30分以前将终止交割或者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二、玻璃期货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2.1 保证金制度

玻璃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6%。

交易所根据玻璃期货合约处于“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的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比例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随着交割期限的临近,保证金比例不断提高。具体规定如下:

玻璃期货合约保证金标准

品种 一般月份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交割月份

上旬 中旬 下旬

玻璃 6% 6% 15% 25% 30%

2.2 涨跌停板制度

玻璃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4%。

新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实际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

出现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市时,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方法与现有品种相同。

玻璃期货合约出现连续同方向单边市的风险控制措施

交易日 涨跌停板幅度 交易保证金标准 同方向单边市情况

D1交易日 ±4% 6% 出现第1个单边市

D2交易日 扩大50%,即±6% 提高50%,即9% 出现第2个单边市

D3交易日 维持扩大后水平,即±6% 维持提高后水平,即9% 出现第3个单边市

D4交易日 暂停交易一天,并决定D4交易日闭市后强制减仓或D5交易日采取相应风控措施

某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的,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幅度不高于期货合约当时适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3倍。

2.3 限仓制度

玻璃期货交易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投机持仓按单边计算实行限仓管理制度,以控制市场风险。

在玻璃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对于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制统一规定如下:

某一期货合约市场单边持仓量(N) 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限仓比例(M)

玻璃 N≥20万手 M≤25%

N<20万手 不限仓

期货公司会员持仓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新仓。

在玻璃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对于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制(含跨期套利持仓)规定如下: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

进入交割月自然人客户限仓为0。

2.4 大户报告制度

玻璃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会员或者客户持有某期货合约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 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等情况。根据市场风险状况,交易所可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保证报告材料的真实性。

2.5 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交易所对其违规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持仓予以平仓的强制措施。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1)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2)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进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仓;

(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6)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行平仓,除交易所特别规定的时限以外,一律为开市后至10时15分之前。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平仓完毕的,交易所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由于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剩余持仓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强行平仓,直至平仓完毕。因此发生的亏损由会员或者客户承担。

2.6 风险警示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指定的会员高管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发布风险提示函或者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1)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

(2)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

(3)会员资金异常;

(4)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5)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同或者客户的投诉;

(6)会员涉及执法调查;

(7)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三、玻璃期货套期保值管理

3.1 套期保值额度

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实行审批制,由交易所套期保值审核委员会审批。

从持仓月份上,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之前)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指交割月前一个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从持仓方向上,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买入套期保值额度与卖出套期保值额度。

3.2 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

资格要求:申请玻璃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必须具备与玻璃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申请方式:客户(通过期货公司会员申报)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可以选择以电子方式(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或纸质方式向交易所提交套期保值申请要求的相关材料。

申请时间: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应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两个月的第20个日历日之前的交易日提出,可以一次申请多个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两个月的第1至第20个日历日之间的交易日提出。

3.3 套期保值额度的审批

审核批准:对于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交易所套期保值审核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宫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对于临近交割月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交易所套期保值审核委员在申请截止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集中审批。按照会员或客户的交易部位和数量、现货经营状况、对应期货合约整体持仓情况、可供交割商品在交易所指定交割厂库库存数量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总量控制:全年各合约月份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3.4 套期保值额度的转化

申请并获批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在进入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和交割月时,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按照批准的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执行,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未申请或未获批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在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和交割月份,按照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与该合约同期限仓量取小的原则,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超出临近交割月份同期限仓量部分,自动转化为投机持仓。

3.5 套期保值额度的使用

建仓方式:获批套保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可通过交易指令直接建立套保持仓,也可通过对历史持仓确认的方式建立套保持仓。

建仓时间:获批套保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在套保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前,按获批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额度使用: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含该日)不得重复使用。

3.6 套期保值监管

交易所对会员或客户的套保额度申请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会员或客户在进行套保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交易所有权不受理其套保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其套保持仓额度。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套保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进行调整。

交易所强制减仓的,套期保值持仓与投机持仓适用相同原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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