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共八章,全文如下:
(二)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1/2)×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针对期权交易不同的持仓组合,交易所可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四十七条 期权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停板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一)涨停板价格 = 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二)跌停板价格 = Max(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 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期权合约最小变动价位)。
第四十八条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期权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如果某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小于等于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且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最低报价的卖出申报、没有最低报价的买入申报,或者一有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最低报价的情况,交易所不将其按照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期权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交易所不实行强制减仓措施,交易所认定出现异常情况除外。
第五十条 当标的期货合约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时,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随之相应变化。
第五十一条 期权交易实行限仓制度。期权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月份期权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五十二条 期权合约与期货合约不合并限仓。期权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时间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时间阶段的划分与标的期货合约相同。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有的某月份期权合约中所有看涨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跌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看跌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涨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分别不得超过同阶段标的期货合约的单边持仓限额。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期权限仓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以及从事做市商业务,其持仓限额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可以对期权合约实行交易限额制度,具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期权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的条件、应提供材料等,具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因期权行权超出期货限仓标准的,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措施。
第五十六条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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