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共六章,全文如下:
第二十四条 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应当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五条 出市代表可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内进入交易大厅做开市准备,收市后30分钟内离开交易大厅。出市代表不得随意出入交易大厅,特殊情况应当经场务管理人员批准。
交易期间出市代表不能空缺,因空缺出现的后果由会员负责。
第二十六条 出市代表应当佩带有效证件、着指定的专用服装出入交易大厅。
第二十七条 出市代表应当爱护交易大厅内的各种设施,严格按照交易所有关交易大厅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操作,损坏者要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出市代表携带交易设备进出交易大厅应当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九条 出市代表应当服从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条 出市代表应当将交易所文件、通知等材料及时送交所在会员。
第三十一条 会员应当妥善管理交易密码,因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三十二条 出市代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其他单位、个人的交易指令;
(二)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咨询意见;
(三)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
(四)借用、盗用其他会员的电话或交易终端;
(五)伪造、转借出市代表证;
(六)交易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会员辞退、更换出市代表或者出市代表离开原会员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委托手续,并交还出市代表证。会员如未能及时收回出市代表证,应当通知交易所有关部门,得到回执后,即可免除会员责任。因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者退回出市代表证所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三十四条 除会员合并、分立、破产以及经原会员同意外,被撤销出市代表授权的人员,交易所在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到其他会员处任出市代表的注册申请。
第四章 交易时间、行情信息、交易指令和竞价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每周设5个交易日(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个交易日分为夜盘和日盘交易时段,夜盘交易设一个夜盘交易小节,具体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日盘交易分三个交易小节,分别为第一节9:00-10:15、第二节10:30-11:30和第三节13:30-15:00。开展夜盘交易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会员在完成人员配备、交易设施和业务制度等各项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夜盘交易。夜盘交易只能通过远程交易席位进行。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温馨提示:请远离场外配资,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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