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共六章,全文如下:
第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自收到会员提交的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进行远程交易的批复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的远程交易席位。
第十三条 会员提出远程交易系统开通申请后,由交易所通知会员具体开通日期。
第十四条 开通远程交易的会员,其场内交易席位继续保留,在交易时间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会员应当通过场内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会员如不委派出市代表进场,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其远程交易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并对交易所提供的软件接口和文档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作技术调整时,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远程交易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会员增加的交易席位:
(一)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的;
(三)管理混乱或者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四)已不具备使用增加交易席位条件的;
(五)利用增加交易席位从事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的;
(六)会员申请取消的;
(七)交易所认为应予取消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会员终止使用或者被交易所取消增加交易席位的,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 如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则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第十九条 由于计算机终端、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交易时,交易所应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二十条 交易所在夜盘交易小节不办理席位申请、变更和撤销业务。
第三章 出市代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在交易大厅与交易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
第二十二条 出市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没有刑事处罚记录。
第二十三条 办理出市代表证件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录入交易所要求的身份证、期货从业资格证等相关信息。
温馨提示:请远离场外配资,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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