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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国债期货交割风险提示

    各会员单位:
    根据我所交易规则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现就2018年03月份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交割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即TF1803、T1803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2018年03月09日。
    二、国债期货实行梯度限仓制度,1803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投机持仓限额为600手;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投机持仓限额为300手。超过持仓限额标准的,交易所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超仓部分予以强行平仓。因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盈利依规予以罚没。
    三、参与交割的客户应当事先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户的,应当分别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客户申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只能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客户申报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且只能分别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四、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之前一个交易日,每日收市后,同一交易编码的交割月份合约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五、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予以强行平仓,即如果客户在02月27日结算时,在交易所没有审核通过的国债托管账户,同时又持有TF1803、T1803合约持仓,将会在02月28日被强行平仓。因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盈利依规予以罚没。
    六、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通过会员在当日15:15前向交易所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当日未进行交割申报但被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交易所根据卖方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按照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在该买方客户事先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中指定收券账户。
    七、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同一客户号的净持仓进入交割。
    八、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应当在最后交易日15:15前向交易所申报其买方客户收券的国债托管账户和卖方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其买方客户申报交割信息的,交易所根据卖方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按照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在该买方客户事先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中指定收券账户;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卖方客户申报交割信息的,视为卖方客户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
    九、客户持仓进入交割的当日,交易所于结算后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将配对结果和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相关会员。请会员单位重点关注配对结果中的交割模式,并与客户共同做好后续交割日的相关业务操作。交割模式分为一般模式和DVP模式,其中配对双方均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参与交割的,采取DVP交割模式。
    十、在第二交割日10:00之前,结算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差额补偿。以一般模式进行交割的,结算会员可为买方客户申报差额补偿;以DVP模式进行交割的,结算会员可为卖方和买方客户申报差额补偿。
    为防范交割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请各会员单位向每位未通过国债账户审核但有交割月持仓的客户发布《国债期货合约交割风险提示通知》,确保其充分理解强行平仓的相关规则,并请客户在《国债期货合约交割风险提示确认回执》上盖章/签字后交给会员。以上工作应在02月27日收盘前完成,交易所将对会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风险控制,做好相关风险提示与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8年02月12日

    附件1: 国债期货合约交割风险提示通知(范本).docx
    附件2: 国债期货合约交割风险提示确认回执(范本).docx
    国债期货合约交割风险提示通知(范本).docx

    国债期货合约交割风险提示确认回执(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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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调整国际铜期货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自2024417日(周三)收盘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如下:

    国际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7%,套保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8%,投机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9%

    如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况,则在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停板幅度基础上调整。

    关于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其他事项按《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相关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一览表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2024416

转:上期所关于调整镍期货等品种相关合约交易手续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4月18日交易(即4月17日晚夜盘)起:

    镍期货NI2405、NI2406、NI2407、NI2408、NI2409合约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调整为9元/手。

    锡期货SN2405、SN2406、SN2407合约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调整为9元/手。

    白银期货AG2406合约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点五。

    特此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4年4月16日

转:广期所关于工业硅期货SI2412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工业硅期货SI2412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如下:

    工业硅期货SI2412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牌基准价的20%,交易保证金水平为合约价值的12%。如当日合约有成交,则下一交易日起,涨跌停板幅度恢复为6%,投机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为8%,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为7%;如当日合约无成交,则下一交易日继续按照上市首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执行。关于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的其他规定,按照《广州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期货交易

    2024年4月12日

转: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在原油期货品种实施交易限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4412日(即411日晚连续交易)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在原油期货品种实施交易限额。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在原油品种各合约日内开仓交易最大数量为3200手。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制。

    对于第一次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将采取限制开仓不少于5个交易日的自律管理措施,累计两次超过交易限额的,将采取限制开仓不少于1个月的自律管理措施,累计三次超过交易限额的,将采取限制开仓不少于2个月的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2024410

转:郑商所关于动力煤期货2504合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经研究决定,现将动力煤期货2504合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交易保证金标准为50%,涨跌停板幅度为10%。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交易限额

    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手。单日开仓交易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期货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交易限额限制。

    对于第一次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郑州商品交易所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5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累计两次超过交易限额的,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事项与动力煤期货当前挂牌合约保持一致。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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