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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19年继续开展“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的通知

各相关机构:

为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务院及证监会有关工作部署,引导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决定2019年继续开展基于期货市场的“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原则

(一)保护农民利益,鼓励对农民收入保障效果良好的试点项目。

(二)寻求各方支持,鼓励有关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和农户共担费用的试点项目。

(三)坚持问题导向,鼓励多方位系统化解决农民实际问题的试点项目。

(四)注重持续发展,鼓励运行规范且模式可持续的试点项目。

(五)助力脱贫攻坚,鼓励符合国家“精准扶贫”战略的试点项目。

二、试点内容

“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以大商所相关期货品种价格为价格基准,以大连期货市场为风险分散途径。

2019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由县域覆盖试点和分散试点两部分组成,具体试点可以为“保险+期货”收入保险、“保险+期货”价格保险、场外期权等多种模式,根据需要可以在县域覆盖试点中附加基差收购试点。

表1:“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内容

试点类型

试点品种

试点模式

附加试点模式

县域覆盖试点

种植类

玉米、大豆)

“保险+期货”收入保险

基差收购

分散

试点

种植类

(玉米、大豆及合适的新上市品种)

“保险+期货”

场外期权

----

养殖类

(玉米、豆粕鸡蛋及大商所猪饲料成本指数)

三、试点要求

“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项目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县域覆盖试点

“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鼓励开展县域覆盖试点,优先考虑在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地区开展的,覆盖足够比例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并经地方政府认可的扶贫项目。

1.申请主体

试点申请主体为已完成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并获得过大商所“保险+期货”试点、场外期权试点和基差贸易试点支持的期货公司。单个项目原则上要求1家期货公司牵头1至4家(共2-5家)期货公司联合申报。

合作的保险公司应在试点县域有分支机构,已获得该县域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质,且在大商所“保险+期货”试点中未出现过争议问题。单个项目原则上由1家保险公司承保,确需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应采用共保形式。

2.服务对象

试点服务对象为普通农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试点模式

试点模式为利用“保险+期货”收入保险的操作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符合农业生产实际的收入风险管理服务。

保险责任水平设定原则上不低于80%、不高于85%,总保费的至少50%要用于承担项目的期货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确定实际收入的价格采价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目标产量及实际产量须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4.试点品种

试点品种为玉米或大豆,一个县级区域只能试点一个品种。

5.试点规模

单个试点项目只能涉及一个县级区域,覆盖范围原则上不低于该县级区域玉米或大豆种植面积的60%。

单个玉米试点项目现货量原则上不超过65万吨,单个大豆试点项目现货量原则上不超过30万吨。

全部玉米试点项目总现货量原则上不超过250万吨,全部大豆试点项目总现货量原则上不超过35万吨。

6.试点区域

玉米试点区域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大豆试点区域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

每个省(自治区)试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7.试点时间

试点周期应当持续到玉米、大豆具备销售条件。

(二)分散试点

“农民收入保障计划”支持开展县域覆盖试点之外的分散试点,优先鼓励在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地区开展,覆盖一定比例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并经地方政府认可的扶贫项目。

1.申请主体

“保险+期货”试点的申请主体为已完成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的期货公司。合作的保险公司须在试点区域有分支机构,获得该区域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质,且在大商所“保险+期货”试点中未出现过争议问题。

场外期权试点的申请主体为已完成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的期货公司以及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

每家主体最多申报2个项目,参与了县域覆盖试点的期货公司原则上不再支持其开展种植类分散试点。

2.服务对象

试点服务对象为普通农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试点模式

“保险+期货”试点模式是利用“保险+期货”的操作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符合农业生产实际的风险管理服务。

鼓励开展“保险+期货”收入保险试点。“保险+期货”收入保险试点的保险责任水平设定原则上不低于80%、不高于85%,总保费的至少50%要用于承担项目的期货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确定实际收入的价格采价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目标产量及实际产量须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保险+期货”价格保险试点要求保障价格原则上为出单期间相关期货品种的平值价格,虚值不超过2%,采价期不得超过1个月。总保费的至少90%要用于承担项目的期货公司进行风险管理。

场外期权的试点模式是利用场外期权产品,为服务对象提供价格风险管理服务。

4.试点品种

种植类分散试点的试点品种为玉米、大豆及合适的新上市品种。

养殖类分散试点的试点品种为玉米、豆粕、鸡蛋以及大商所猪饲料成本指数。

5.试点规模

种植类“保险+期货”收入保险试点,玉米单个试点项目现货量原则上不少于0.4万吨、大豆单个试点项目现货量原则上不少于0.15万吨。种植类“保险+期货”价格保险或场外期权试点,玉米单个试点项目现货量原则上不少于1万吨、大豆单个试点项目现货量原则上不少于0.4万吨。

养殖类“保险+期货”和场外期权试点,涉及鸡蛋的单个项目鸡蛋现货量原则上不少于0.4万吨。

种植类分散试点支持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个,养殖类分散试点支持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个。

6.试点区域

试点模式为分散试点的试点区域原则上为全国范围(已经开展了县域覆盖试点的地级市区域除外)。

7.试点时间

种植类试点周期应持续到大豆、玉米具备销售条件,产品时间周期原则上不低于4个月。养殖类试点项目各产品累积时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4个月。

(三)基差收购附加试点

“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鼓励在县域覆盖试点(不包括分散试点)中附加基差收购试点。

1.试点模式

牵头开展县域覆盖试点的期货公司引导收粮企业以基差贸易方式向农户收购相应县域覆盖试点的玉米或大豆,并提供相关服务。收粮企业须与农户以“期货价格+基差”定价方式签订基差贸易合同,并在期货市场有对应风险管理行为。单个县域覆盖试点项目原则上只允许1家收粮企业开展基差收购试点。

2.试点品种

试点品种为玉米或大豆。

3.试点规模

单个基差收购附加试点项目,签订基差收购合同的现货量原则上不少于相应县域覆盖试点实际承保总现货量的30%,签订的基差收购合同实际执行现货量原则上不少于相应县域覆盖试点实际承保总现货量的10%。

4.试点主体

开展基差收购的收粮企业,银行授信额度原则上不低于签订基差收购合同涉及现货量对应货值的3倍,2018年玉米或大豆贸易量原则上不低于签订基差收购合同涉及现货量的3倍(或2018年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签订基差收购合同涉及现货量的2倍)。

5.试点时间

基差收购合同原则上须于相应县域覆盖试点出单后1个月内完成签订。实际点价时间(从基差收购合同签订到点价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

四、试点流程

(一)县域覆盖试点

县域覆盖试点工作采用“先立项,再开展,后验收”的方式进行:

1.项目立项

(1)立项申请

牵头申请主体须填写《2019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县域覆盖试点项目申请表》及《2019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项目计划书》(附件1,3)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由各申请主体加盖公章并经公司总部级负责人签字确认。

对于同时也是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93号)要求确定的玉米收入保险试点(以下简称“三部委玉米收入保险试点”)的申请项目,在由符合县域覆盖试点申请主体要求的1家期货公司或1家期货公司牵头几家期货公司联合提交立项申请后,只要符合以大商所相关期货品种价格为价格基准、以总保费一定比例用于申请的期货公司进行对应风险管理等条件,原则上可以不受上述试点要求限制,大商所直接予以立项。

对于其他县域覆盖试点申请项目,进入立项评审环节。

有关立项申请材料要求于2019年6月17日前发送至大商所指定邮箱。

(2)立项评审

大商所对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向符合要求的牵头申请主体发送立项评审通知,并组织立项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正式立项名单。立项评审重点关注地方政府支持情况、申请主体及参与主体经验、保额费率及风险分散安排、保费来源构成等相关内容,大商所将在立项评审前向申请单位发布立项评审答辩指引。

2.项目开展

(1)项目落实

获得正式立项的试点项目原则上须在1个月内至少完成出单进度的80%,否则取消资格,确有客观原因可提出书面申请。

(2)过程跟踪

获得正式立项的试点项目运行期间,牵头申请主体须按要求每半个月向大商所提交《2019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项目进度表》(附件4)。大商所将不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问询。大商所有权取消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交材料、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接受问询的试点项目。

(3)组织培训

获得正式立项的试点项目须在试点区域针对试点服务对象开展不少于2次的“期货市场服务三农”专项培训。

3.项目验收

(1)项目结项

获得正式立项、顺利完成且符合大商所试点要求和项目管理要求的试点项目须于2019年12月13日前向大商所申请结项。大商所原则上于2020年1月20日前组织结项评审。根据结项评审结果确定试点经费支付对象及金额。

(2)落实经费

大商所向通过结项评审的牵头申请主体支付相应经费。

(二)分散试点

分散试点工作采用“事前备案、过程跟踪、事后评审”的方式进行:

1.事前备案

(1)备案申请

申请主体须填写《2019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分散试点项目备案表》及《2019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项目计划书》(附件2,3)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盖公章并经公司总部级负责人签字确认,于2019年7月17日前发送至大商所指定邮箱。

(2)备案反馈

大商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向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主体发送“备案确认函”,表示备案成功。

2.过程管理

(1)项目落实

备案成功的试点项目原则上须在2019年7月31日前出单或签订场外期权交易确认书,否则取消备案资格,确有客观原因可提出书面申请。

(2)过程跟踪

备案成功的试点项目运行期间,申请主体须按要求每半个月向大商所提交《2019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项目进度表》(附件4)。大商所将不定期对通过备案的试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问询。大商所有权取消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交材料、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接受问询的试点项目。

(3)组织培训

备案成功的试点项目须在试点区域针对试点服务对象开展不少于1次的“期货市场服务三农”专项培训。

3.事后评审

(1)项目结项

备案成功、顺利完成且符合大商所试点要求和项目管理要求的试点项目须于2019年12月13日前向大商所申请结项。大商所原则上于2020年1月20日前组织结项评审,根据结项评审结果确定试点经费支付对象及金额。大商所将在结项评审前向申请单位发布结项评审答辩指引。

(2)落实经费

大商所向通过结项评审的申请主体支付相应经费。

(三)基差收购附加试点

基差收购附加试点工作采用“事前备案、过程跟踪、事后评审”的方式进行。

1.事前备案

(1)备案申请

获得正式立项的县域覆盖试点,如果开展基差收购附加试点,牵头申请主体须填写《2019年大商所基差收购附加试点项目备案表》及《2019年大商所基差收购附加试点项目计划书》(附件5,6)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盖公章并经公司总部级负责人签字确认,在县域覆盖试点出单后一个半月内发送至大商所指定邮箱。

(2)备案反馈

大商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向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主体发送“备案确认函”,表示备案成功。

2.过程管理

备案成功的试点项目运行期间,申请主体须按要求每半个月向大商所提交《2019年大商所基差收购附加试点项目进度表》(附件7)。大商所将不定期对通过备案的试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问询。大商所有权取消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交材料、接受问询的试点项目。

3.事后评审

(1)项目结项

备案成功、顺利完成且符合大商所试点要求和项目管理要求的试点项目原则上须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大商所申请结项。大商所原则上于2020年4月15日前组织结项评审,根据结项评审结果确定试点经费支持对象及金额。

(2)落实经费

大商所向通过结项评审的申请主体支付相应经费。

五、试点经费

(一)县域覆盖试点和分散试点

表2县域覆盖试点和分散试点经费支付方案

试点类型

试点经费支付

标准

上限

县域

覆盖

试点

同时也是三部委玉米收入保险试点

帮助农民承担单个试点项目保费总额的15%

每个省(自治区)上限支付1500万元。单个试点项目上限支付额度由该试点现货量占该省(自治区)所有三部委玉米收入保险试点项目总现货量的比例确定。

其他

县域覆盖试点

单个项目保费总额中除去政府、农户和申请主体之外的相关主体承担部分之外的比例

不超过单个项目保费总额的70%

分散试点

单个项目保费总额或权利金总额中除去政府、农户和申请主体之外的相关主体承担部分之外的比例

不超过单个项目保费总额或权利金总额的70%,单个试点项目上限支付50万

(二)基差收购附加试点

单个基差收购附加试点项目,实际执行基差收购合同的现货量达到相应县域覆盖试点项目实际承保总现货量的10%至30%(不含)时,支付玉米6元/吨、大豆12元/吨的经费;实际执行基差收购合同的现货量达到相应县域覆盖试点项目实际承保总现货量的30%(含)至100%时,支付玉米10元/吨、大豆20元/吨的经费。

本通知解释权归大商所。请有意向的相关金融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试点推进工作并把握好时间节点,逾期大商所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夏夏 庄晓飞

电 话:0411-84808707 18040103606

0411-84808708 18040103607

邮 箱:revenueprotection@dce.com.cn

附件1:2019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县域覆盖试点项目申请表.docx

附件2:2019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分散试点项目备案表.docx

附件3:2019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项目计划书(3000字以内).docx

附件4:2019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项目进度表.docx

附件5:2019年大商所基差收购附加试点项目备案表.docx

附件6:2019年大商所基差收购附加试点项目计划书.docx

附件7:2019年大商所基差收购附加试点项目进度表.docx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9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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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上期所关于调整镍期货等品种相关合约交易手续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4月18日交易(即4月17日晚夜盘)起:

    镍期货NI2405、NI2406、NI2407、NI2408、NI2409合约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调整为9元/手。

    锡期货SN2405、SN2406、SN2407合约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调整为9元/手。

    白银期货AG2406合约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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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自2024417日(周三)收盘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如下:

    国际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7%,套保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8%,投机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9%

    如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况,则在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停板幅度基础上调整。

    关于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其他事项按《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相关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一览表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2024416

关于调整部分期货品种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您好!交易所通知,自2024年4月17日(周三)收盘结算时起,、国际铜期货品种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上调2%,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7%;黄金期货品种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上调4%,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8%;白银期货品种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上调2%,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8%。

2024年4月18日交易(即4月17日晚夜盘)起,镍期货NI2405、NI2406、NI2407、NI2408、NI2409合约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同步上调6元/手;锡期货SN2405、SN2406、SN2407合约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同步上调6元/手;白银期货AG2406合约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同步上调万分之一。

如遇上述涨跌停板幅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与现行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不同时,则按两者中幅度大、比例高的执行。

特此通知。

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7日

关于工业硅期货SI2412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您好!接交易所通知,工业硅期货SI2412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牌基准价的20%,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7%。如当日合约有成交,则下一交易日起,涨跌停板幅度恢复为6%,交易保证金标准下调4%;如当日合约无成交,则下一交易日继续按照上市首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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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6日

转:广期所关于工业硅期货SI2412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工业硅期货SI2412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如下:

    工业硅期货SI2412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牌基准价的20%,交易保证金水平为合约价值的12%。如当日合约有成交,则下一交易日起,涨跌停板幅度恢复为6%,投机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为8%,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为7%;如当日合约无成交,则下一交易日继续按照上市首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执行。关于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的其他规定,按照《广州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期货交易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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